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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 2006-10-3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6]237号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商贸流通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决策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实质是鼓励企业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快速发展乡村零售网络,拓宽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渠道,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方便农民消费,保障消费安全,不断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需要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按照商务部及省政府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我市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行“全市统一部署,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乡、村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梯度推进”的原则,积极引导大中型连锁经营试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进乡入村,开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完善农村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商品质量。
  二、总体目标
  到2008年,在10个试点县(市)区建成布局和结构比较合理的农村流通网络。至2008年要建成“农家店(农资店)”1000个(含2005年已建成44个),覆盖全市70%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村。其中:2006年建成546个,2007年建成249个,2008年建成161个。
  三、工作要求
  (一)推进连锁经营。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六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销售价格)的经营管理方式在农村发展直营、加盟的连锁“农家店(农资店)”,有计划地增加农村商品零售网点。
  (二)完善服务功能。“农家店”要适应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文化需求的变化趋势,针对不同消费能力、消费习俗,充实扩大经营品种和经营规模,有的放矢地增加配套服务项目,并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
  (三)提高商品质量。龙头企业应不断提高对“农家店”的统一配送率,指导“农家店”对统一配送之外进货的商品建立规范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农家店”要杜绝销售来路不明和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商品。
  (四)创新经营模式。推动试点企业发展产销直挂的农产品经营模式,鼓励试点企业发展自有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与生产基地产销对接、定牌生产,促活农产品流通。
  四、部门分工
  (一)由市贸发局牵头组织实施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细则》(闽经贸商业[2006]427号),负责分年度向市政府、省经贸委上报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任务,并组织各试点县(市)区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已建成的配送中心和“农家店”进行验收。市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市本级配套补助资金,并会同市贸发局及时将国家、省及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到承办企业。各县(市)区的配套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
  (三)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烟草专卖局、新闻出版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负责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加强监管,规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的经营行为。
  (四)市贸发局、供销社、粮食局、邮政局负责组织本系统企业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建设规划和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乡(镇)政府和各部门工作责任。
  (二)明确实施程序。市贸发局要按照商务部、省政府和省经贸委及市政府的部署,制定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方案,明确试点条件、申报程序、建设和验收标准,受理并向省经贸委转报县(市)区按条件申报列入试点工作的申请。
  (三)保证建设质量。各级经贸部门要全面了解申报试点企业的经营实力和诚信情况,严格按条件筛选,对列入试点的龙头企业加强指导,督促其按照商务部颁布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和《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建设农村流通网点。
  (四)加强检查监督。试点县(市)区经贸部门牵头适时组织对试点企业所建“农家店”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要上报市贸发局,由市贸发局报请省经贸委取消其试点资格。
  (五)搞好验收工作。市贸发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供销社等相关部门成立验收小组,严格按标准对所有“农家店”进行实地核查验收,确保验收质量。
  (六)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各试点县(市)区经贸部门要及时通过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系统填报并督促试点企业按规定填报有关数据,同时于每月5日前向市贸发局书面汇总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七)强化舆论宣传。各试点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宣传“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先进典型及取得的成效,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配套政策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配套资金。市贸发局要积极争取国家、省的资金补助。对验收合格的“农家店(农资店)”及配送中心在取得国家及省级资金补助的同时,市、县(市)区按国家、省的补助标准予以同步配套,落实到位。资金拨付程序按照《福建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为企业注册登记提供方便。工商部门为涉农企业提供企业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并与试点龙头企业建立直接挂钩联系和跟踪服务机制。对试点企业在乡(镇)、村的直营店,可由县(市)区工商局统一办理注册登记和企业年检。对乡(镇)、村“农家店”办理注册登记只收登记费,三年内减半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边远农村的连锁分店和企业可实行现场验照或年审。加盟店与试点企业签订加盟连锁合同,到当地工商所办理备案登记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予以办理。
  (三)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对龙头企业及其“农家店”申请烟草、书刊、化肥、农药、种子、邮政和电信代办等经营业务,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依法予以支持。允许试点企业及其“农家店”依法申请经营药品(乙类非处方药),其经营的药品由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配送。
  (四)落实税收征管政策。对销售收入或营业额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农家店”),不征收增值税,如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新办的商贸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使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但发票仅限于领购单位在本市、县辖区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发票跨地区开具。
  (五)依法保障试点企业合理用地。各县(市)区政府对试点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用地,可按仓储用地政策,实行协议出让。各地为实施城市城镇规划对试点企业原有商业或仓储业设施进行拆迁,应严格按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补偿。
  (六)试点企业向“农家店”配送商品及其“农家店”运送农副产品的车辆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由试点企业总部统一向有关部门办理“绿色通道”证件。
  (七)支持试点企业信息化建设。由市贸发局牵头,财政等相关部门配合,支持试点企业信息化建设,倾斜安排补助资金。试点企业构建信息化系统,随计算机一并购进的软件,计入固定资产;单独购置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试点企业及所有加盟店研发的信息系统应当与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等监管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兼容,并做到相关数据可直接导入到监督管理机关的管理系统。
  各试点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对先进单位和个人,市里将适时予以表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工作,汇总上报市贸发局。市贸发局牵头会同市直相关部门于2008年一季度对各地工作进行检查,并将全市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和省经贸委。
附件:2006年、2007年福州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任务分解表
序号 试点县名称 2006年建设农家店、配送中心(个) 2007年建立农家店(个)
任务数 农家店 农资农家店 配送中心 任务数 农家店 农资农家店
1 福清市 100 70 30 4 35 24 11
2 长乐市 87 60 27 3 30 21 9
3 闽侯县 65 45 20 2 35 24 11
4 平潭县 26 18 8 1 14 10 4
5 连江县 70 49 21 2 35 24 11
6 罗源县 43 30 13 2 20 14 6
7 永泰县 60 42 18 2 30 21 9
8 闽清县 55 39 16 2 30 21 9
9 仓山区 20 14 6 2 10 7 3
10 晋安区 20 14 6 2 10 7 3
合计 546 381 165 22 249 173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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