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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已取缔报废车辆拆解市场监管和打击非法拆解拼装车辆违法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6 生效日期: 2001-11-0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2001]第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坚决取缔报废车辆拆解市场,是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努力,这项任务已基本完成。但是,由于利益的驱动,有的不法分子仍顶风作案,继续从事较为隐蔽的报废车辆拆解和拼装活动,加之个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措施不力,从而导致个别地方报废车辆拆解市场死灰复燃。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查处的山西省夏县高家埝报废车辆拆解市场就是典型案例。 
  二、立即对已取纳的报废车辆拆解市场全面进行复查。重点检查原取缔市场周围地区的报废车辆回收行业、汽车维修行业及汽车零配件经营场点。同时,对零散、新的交易场点,对转移、隐匿报废车、拼装车和废旧车零部件进行地下暗中交易的,要依法严厉打击。还要加强日常的市场巡查,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查找隐患,坚决遏制任何回潮苗头。 
  三、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在取缔报废车辆拆解市场和打击非法拼装汽车行为工作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真正负起责任,层层建立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以及监管不力、工作失职或者渎职的,必须从严进行处理,依法、依纪追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上级机关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信息反馈和情况沟通,搞好协调配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及时报告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报废车辆回收管理办法》,从根本上堵住利用报废车辆拆解拼装牟利的市场源头。 
  五、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报废车辆回收管理办法》,积极向经营者宣传国家有关取缔报废车辆拆解市场和打击非法拼装车辆的法律法规,使经营者充分认识非法拆解、拼装车辆问题的严重性,提高认识,依法经营。同时,要抓住典型案例,严肃处理,予以曝光,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为从严打击非法拼装车辆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请各地将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一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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