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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01 生效日期: 1997-09-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CAD应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深圳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技术的推广应用, 促进特区经济的发展,根据“计算机全国CAD应用工程协调指导小组”制订的《1995 ~2000年全国CAD应用工程发展纲要》的部署,按照深圳市“CAD应用1415工程”方案的要求,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单位设立“CAD应用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为使各示范企业有效运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企业的选择范围是电子、机械/模具、建筑、 轻纺等四个行业内的企业。

  第三条 各示范企业必须坚持“抓应用、促发展、见效益”的方针,贯彻“突出重点、示范先行、开发与应用并重、普及与提高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示范企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愿意为深圳市推广应用CAD贡献力量、做好工作:
  2.拥有一支人员稳定、水平较高的CAD 应用与工程设计队伍和较完善的设备条件;
  3.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生产开发规模,对同行企业应用CAD 具有示范作用和能力。

  第五条 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CAD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示范企业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示范工作建议书。

  第七条 领导小组根据深圳市CAD/CAM发展规划的要求, 对申请示范企业的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经审批后,发文批准为CAD应用示范企业。

  第八条 对于获得示范企业的单位将由领导小组颁发证书,优先给予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第三章 示范企业职责


  第九条 示范企业应自觉接受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咨询服务中心提供改进和完善的意见。

  第十条 示范企业应搞好本企业CAD应用和二次开发, 保持在同业中的领先地位。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要为同行企业提供体会和经验,努力通过示范作用,推动本行业CAD应用。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应根据咨询服务中心和领导小组的计划和安排,提供参观、演示等促进CAD推广的活动。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咨询中心对示范企业的示范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各示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技术推广与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情况每年报告领导小组,特殊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为确保示范企业的良性运作,贯彻CAD推广应用责任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示范企业签订责任书。

  第十六条 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不得滥用示范企业的名称,以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示范企业正式运行后,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由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对运转正常、成绩显著的示范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其限期整顿改进,整改无效者,撤销其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深圳市CAD应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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