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临残联字[2006]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完善我区残疾人救助体系,切实解决贫困重度残疾人康复、生活实际困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凡具有我区常住户口,持有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肢体一级;智力一级、二级;盲一级、二级;精神一级)或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2人以上)(已享受救助的重度残疾其家庭不再享受该项救助)。
二、审报程序
贫困重度残疾人或一户多残家庭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村(居)委审核,张榜公示后,填写贫困重度残疾人康复、生活补助申请表,乡镇(街道办)残联核实登记审定上报,区残联审批。
三、补助标准
贫困重度残疾人或一户多残家庭按每人每月60元或每户每月60元给予康复、生活补助。每季度发放一次,由区残联每季度第一个月将前一季度补助金打卡发放,每年调查审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
由区财政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中列支,区残联负责每季度按计划报预算,直接打入残疾人帐户。
各乡镇(街道办)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实把钱用在最贫困的残疾人身上。从根本上改善贫困重度失去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康复、生活水平。最大限度的用好补助金,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