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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7 生效日期: 1999-07-01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1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规范税收管理工作,健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制度,以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并解决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过高问题,本着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对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 培训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1995年印发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青国税发[1995]09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纳税申报时,由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分类管理办法及重点监控的要求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统一收购发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上述票证的领、用、存和符合抵扣条件的统一抵扣凭证实行审核。

  四、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申报填报资料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3.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4. 《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5.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青国税征字[1996]22号)规定,纳税人分为A、B、C三类,对A、B两类纳税人,下列资料属备查资料;对C类纳税人,须同时报送下列范围内的有关涉税资料,方可办理缴纳税款等事宜:
   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 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普通发票;
   5. 统一收购发票抵扣联;
   6.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表》;
   8. 《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和《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9. 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
  10.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内容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 纳税人申报的本期销项应包括
  (1)应税货物;
  (2)应税劳务;
  (3)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
  本期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和应税劳务, 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销售额,包括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出口“先征后退”的货物、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货物、外贸公司作价销售国产料件等货;企业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税法规定应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企业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用于销售的货物。
  (4)免税货物;
  仅指国内环节免税货物。
  (5)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
  指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包括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外贸公司作价销售进料加工料件的销售额,但不包括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2. 纳税人申报的本期进项应包括
  (1)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
  本月数为根据本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收购发票、运输发票以及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计算的进项税额。包括纳税人当期可以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实行“先征后退”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虚拟进项税款、实行“先征后退”出口货物负担的进项税额、外贸公司作价销售国产料件等货物的进项税额。
  工业企业未入库、商业企业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作抵扣。
  对企业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免税货物与应税货物共同耗用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一同在本期进项发生额中反映。
  (2)进项税额转出;
  ①免税货物用
  凡是税法规定为免税项目的,对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还包括生产企业出口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但不包括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②非应税项目用
  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指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③非正常损失
  指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④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
  指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⑤“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
  指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⑥其他
  指上述以外的按规定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包含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包含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物,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包含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按购进货物的适应税率计算冲减进项税金。
  (3)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期末余额
  指纳税人期末尚未抵扣完的1995年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本表主要填写“财务指标”、“销项发票”、“进项发票或凭证”三项内容。“财务指标”应按照纳税人当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有关栏目填写;“销项发票”、“进项发票或凭证”按照纳税人必备的备查资料有关内容填写,上述三项内容均包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税额。
  (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本表主要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期初库存、本期领购、本期开具、本期作废或遗失、交回未开发票、期末库存内容。
  (四)《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本表只适用于在异地设有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本报表。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定,报送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二份,一份退还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其中,备查资料列举的1、2、5、6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成册;不属于整本开具的或开具电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成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对其他作为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成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主管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定封面内容,由办税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如果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主管税务机关剪角作废;普通发票整本未用完的,不受时间限制,可继续使用。
  (三)《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和《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不同类别的纳税人使用不同颜色标志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A类为白底绿色,B类为白底黑色,C类为白底红色。

  七、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应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扣除率、征收率计算缴纳。

  八、申报期限。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罚则。
  (1)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申报不实的,作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管理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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