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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 2006-12-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除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在2006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后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依法予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条规定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申报时报送填好的并附本人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个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个税申报表》可以从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www.gdltax.gov.cn)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免费领取。
  三、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开通网上申报系统前,纳税人可以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大厅进行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开通网上申报系统后,纳税人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纳税人还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受托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附报委托申报协议(合同)。
  四、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各级地税机关地址、邮政编码、咨询电话详见附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12366-2或登陆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咨询。广州地税网站提供各类针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规定、申报表格、申报流程以及申报问题的解答,供纳税人在线查阅、下载。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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