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保监复[2006]30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你行《关于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请示》(桂中银人(2006)475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机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王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南溪支行等三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代理险种均为: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与银行主营业务相关的财产保险。
二、你行须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告知上述分支机构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三、上述机构可在许可的代理险种范围内授权下属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基层营业网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下属基层营业网点取得授权的情况须在正式授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广西保监局备案,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变更手续。
四、你行应告知上述分支机构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督促其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转发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与保险公司进行手续费结算,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五、你行应督促上分支机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陆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查询。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