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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7 生效日期: 2006-11-17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6]3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节约用水,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一)建立和完善节约用水制度,进一步强化取水许可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调整用水结构,推行先进节水技术,做到合理用水、科学用水、自觉节水,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使用好水资源。经贸、水利、建设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尽快研究制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明确水资源节约的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严格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全面开展水资源论证。加强以取水许可制度为核心的水资源权属管理,强化对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通过计划用水,加强统一调度,既要注重发证和收费管理,更要加强监督、强化服务。完善取水许可制度,加强水质管理,做好取水许可统计工作。

  (二)加快结构调整,降低工业水耗。把节约用水纳入行业、企业发展规划,以水的供给为基本条件,合理发展相关产业。在缺水地区,要限制和压缩高耗水行业、企业发展规模;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推进高耗水行业、企业节水改造,加强水污染防治,在高耗水行业的重点企业实施废水循环利用改造工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矿井水资源化利用、中水利用和节水技术的研究开发,鼓励工业企业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到2010年,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至329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三)发展节水农业,促进农业节水。要根据区域水资源条件,进一步调整优化、合理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改革农田耕作制度,大力抓好旱作生产,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坚持农艺措施与工程措施、用地与养地相结合,加快抗旱良种、农业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自然降水利用率和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田沟渠排灌体系,有效利用和节约水资源。到2007年,全省农业节水灌溉面积达到570万亩;到2010年,新建“三小”水利工程100万个以上,新增旱地浇灌面积350万亩,乡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0%,力争解决700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四)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以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为中心,按照因地制宜、注重节约、以供定需、全面兼顾的原则,由省水利厅、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编制切实可行、体现节约用水的农田灌溉、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定额,为节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提供依据。在缺水地区积极推行定额用水和阶梯式水价,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居民基本生活人均月用水定额为5一7立方米。

  (五)扎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实行计量收费。各地要按照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建城通(2005)54号)要求,加强对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创造条件逐步对现有居民住户实行“一户一表”改造;从2006年11月1日起,对新建住宅一律实行“一户一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计量系统改造计划,督促和支持供水企业推行抄表到户,供水企业因此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等费用,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予以审核后,可计入供水价格。

  (六)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大力推进城市节水。对运行使用年限长、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各地要尽快更新改造,有效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2010年前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失率降低到15%以下。要将供水管网和排水管网建设结合起来,缺水地区的供水管网改造应与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统筹进行,逐步建成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网相匹配的城市供排水管网体系。要大力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禁止在新建筑中使用明令淘汰的生活用水器具。

 

二、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七)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取水许可和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各地要按照“一保生活、二保工业、三保生态环境”的原则,科学调度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各类水源,适时满足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八)制定和落实水资源保护措施。省水利厅要尽快编制完成《贵州省水资源保护规划》,并会同省环保局抓紧完成《贵州省水功能区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省内大、中河流要合理划定功能区,确定功能区现状和规划水平年的污染物排放量、入河量、控制量、削减量,并根据污染物排放控制量或削减目标,制定防治措施。各地要统筹考虑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供水、节水与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要落实节水措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缺水地区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要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九)加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要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严禁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湖、入河排污口,严禁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严禁一切非法捕捞和旅游活动,坚决取缔网箱养鱼,加快修复生态环境。

  (十)加快水环境保护和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在所有城镇的集中污水处理厂、设区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以及环境敏感河流跨省、市(州、地)界重点断面要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对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排水水质自动监测设施,通过加强企业排污监测,提高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效能,严控企业超标排污行为。要加强对再生水水质的监测与信息发布,确保再生水使用安全。

  (十一)鼓励发展再生水和水循环利用。鼓励和支持一水多用、中水回用和再生水的开发利用,引导工业、洗车、市政公用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逐步推广建立中水回用系统。到2010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其中贵阳市达到8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60%以上、县城达到50%。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生活、机关事业及商业服务业等再生水设施建设,创造条件使用再生水。到2010年,力争全省城市再生水直接利用率达到城市污水排放量的10%。再生水费由生产供应单位向用户按用水量计收。

  (十二)严格限制自备井水的开采使用。在地下水超采区内,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量。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内,因生活用水确需取水的,必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除此之外一律不得再审批开凿新的自备井。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饮用水自备井、公共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地区的自备井,必须于2006年底前全部关停;对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水需求地区的自备井,要强化监控,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限量开采,并随着公共供水条件的改善,适时关停。

 

三、实行政企、政事分开,推进供排水管理体制改革
  (十三)进一步落实供排水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4)1号)和《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4)1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供排水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城镇供水、污水处理市场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增强供排水行业发展的活力。

  (十四)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对属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对属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对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要按照黔府发(2004)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4)16号)等文件精神,实现政企分开,严格实行定岗定员、竞争上岗、主辅分离,精简机构和人员,逐步实行股份制改造和推进特许经营制度,通过创新体制和机制促使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四、深化水价改革,理顺水价结构
  (十五)进一步完善水价改革思路。坚持调整水价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按照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建立多层次供排水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坚持水价制定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积极培育和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坚持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努力实现污水再生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水环境。坚持供水单位良性发展与节水设施建设相结合,合理补偿供水单位成本费用,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坚持水价改革与供排水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进企业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强化水价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十六)加快形成合理的水价机制。加快建立充分体现我省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适时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镇供水价格,逐步使水价反映用水的全部正常运行成本(包括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污水处理和其他与水环境相关的成本)。力争2010年底前使全省供水价格达到保本和合理盈利的水平,促使水的生产运营单位实现良性运行。

  (十七)全面开征水资源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2)55号)的规定,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目前尚未开征水资源费的,必须在2006年底前开征,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到位。

  (十八)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我省水资源的紧缺程度,抓紧起草出台《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力争到2010年水资源费在居民自来水价格中所占比例达到2%一5%。

  (十九)运用价格杠杆加强对城市地下水开采的调控。合理制定全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通过提高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各类水源的比价关系,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成本高于取用城市供水的成本,使城市供水企业取用地下水的制水成本高于取用地表水的制水成本。

  (二十)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适当调整农业用水价格,力争农业灌溉用水价格2007年达到成本的70%,2010年完全达到成本价。要在加大农业供水设施改造力度的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积极培育和推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中间收费环节,提高水费收缴率。严禁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流。

  (二十一)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第4号令),适时对《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46号令)和省物价局、原省水电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价工农(2000)188号)进行修订。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二十二)合理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在制定水价调整方案时,要综合考虑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合理成本和盈利,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合理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到2010年,全省综合用水价格水平应达到每立方米2?55元左右(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下同),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为每立方米2?15元左右;市(州、地)综合用水价格水平应达到每立方米2?80元左右,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为每立方米2?60元左右;县(市、区)综合用水价格水平应达到每立方米2?50元左右,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为每立方米2?10元左右。行政事业、工业企业、经营服务业、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原则上按照与居民生活用水1∶1?1∶1?2∶2∶5的差价安排。在缺水地区积极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实施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收费,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70%一80%计算。在制定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时,凡涉及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的,实行价格听证会和公告制度。

  (二十三)全面实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县城及以上城镇必须全面实行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尚未开征的必须在2006年底前开征,并在2008年前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已经开征的必须在2007年底前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具体标准通过修订《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明确。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由当地财政负责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偿,同时省对这些地区不给予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等方面的投资支持。各地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用作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必须在3年内建成投入运行。自备水供水单位未安装排污水计量装置的以取水量的90%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十四)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要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并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对再生水生产按国家有关政策实行优惠电价,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二十五)建立健全供水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执行供水成本监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有效控制供水企业成本不合理上涨,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城市供水规模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费用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最高日供水量低于设计规模60%的,按设计生产量的60%核定有效供水量,分摊其固定资产折旧。最高日供水量高于设计规模的,按有效供水量据实核定。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六)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地人民政府要把推进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制定和规范实施水价改革方案,及时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七)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物价部门要统筹研究和综合协调,准确把握水价改革的力度和时机,积极稳妥地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镇供水价格、再生水价格、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改革工作。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完善水资源费管理政策,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加强对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支持供水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水利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的调度和配置,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和供水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实施城镇供水管网改造计划,积极推进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城镇供水、排水行业及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加大城镇节约用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的工作力度。环保部门要加强水环境保护,做好污水排放的监测和执法监督工作。

  (二十八)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各地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要正确把握水价改革的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在实施改革方案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跟踪了解社会动态,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调整水价的同时,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对受价格波动影响大、生活特别困难的低收入群体予以适当救助,提高其对价格上涨的承受能力,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实际生活水平不降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九)强化水价改革和节水宣传,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水资源节约、水价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使全社会充分认识我省水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水价改革、节约用水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紧迫感,提高节水意识,形成“节水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把节水变成自觉行动。对节约用水的先进典型要进行大力宣传,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和单位要进行严肃批评,对严重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事件要及时予以曝光并依法进行处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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