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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8 生效日期: 2006-11-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6]208号
《深圳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11月28日
深圳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打击传销工作,确保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传销的危害性、顽固性和打击传销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要把打击传销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整规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打攻坚战、持久战的思想,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确保打击传销工作思想不放松、力度不减弱。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责任
  我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建立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承担全市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各区要巩固和健全已有的打击传销工作协调指导机构。
  打击传销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以市、区、街道为单位完善综合整治的工作格局,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有关部门负相关责任的责任制,并纳入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的范畴,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三、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确定打击重点。重点查处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严厉打击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进行异地聚集传销,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煽动传销人员参加群体性事件和暴力抗法的行为。
  严格规范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行为,坚决制止直销演变为传销。
  (二)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打击机制和举报奖励制度。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日常监管、执法行动、案件移送、情报信息共享等各方面开展实质性、制度化合作,建立联动打击机制,形成有效打击合力。在全面整治传销活动的同时,集中力量重点查办大案要案,实施“重点打击,精确打击”,通过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在执法行动中突出刑事打击职能,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彻底摧毁传销网络。
  要支持、鼓励、保护人民群众举报传销行为,建立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三)实行动态分类管理,着重抓好重点地区、重点类型的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传销活动情况的严重程度和类型,将宝安、龙岗区归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传销相对集中地区;罗湖、福田、南山区归为团队计酬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相对集中地区;盐田区归为传销培训活动比较集中地区。各区要根据辖区内传销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制定预防和打击措施,因地制宜开展区域整治。
  (四)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完善基层责任制。各区要积极推广工商部门已经开展的创建“无传销社区”活动,使之成为落实基层监管责任,建立基层防控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活动,划片监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街道办、居民委员会、治安联防队、房管所、物业管理公司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对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公共场所的监管,及时通报信息和重要线索,实现对传销活动“露头就打”、“快速反应”,逐步建立“打、防、管、控”立体体系,形成群防群治的氛围,使传销活动无立足之地。
  (五)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我市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宣传教育作为打击传销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要重点宣传《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禁止传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曝光、剖析传销大要案件,揭露传销的特征、表现形式、惯用手段、变化特点及其欺骗性和危害性;公布打击传销工作中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大力宣传专项行动整治成果。宣传部门要指导、协调新闻媒体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宣传报道;工商、公安、教育、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和各区、街道、基层组织要紧密配合,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宣传教育格局,因时、因地制订具体宣教计划,以具有针对性、时效性、渗透性的多种宣传形式抓好重点人群、重点地域、重点时期的宣教工作。通过开展打击传销宣传工作进学校、进社区、进工业区、进人才劳动力市场的“四进”活动,着重抓好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出租房业主和租户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着重抓好传销参与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使广大群众提高自觉识别、抵制传销的能力,从根本上铲除传销滋生蔓延的土壤。
  四、工作职责分工
  全市工商、公安部门作为打击传销工作的法定职能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大要案件共同开展调查,对重点区域共同开展执法行动。
  政法综治部门要积极支持打击传销工作,协调公安、法院、检察院开展对传销犯罪组织、头目和骨干的侦察、批捕、起诉、审判工作。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加强督促。
  新闻媒体积极配合做好打击传销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司法行政部门要在打击传销的法制宣传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把打击传销作为普法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
  银行监管机构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和头目、骨干的帐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贸工部门要把打击传销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对传销组织及其头目、骨干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法制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打击传销适用法律法规依据的研究和相关规范的制定工作。
  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敷衍塞责,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传销情况严重、屡禁不止、打击不力、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师生的法制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进入校园。
  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出租屋管理,对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活动的要及时清理、举报,并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对违规租赁业主依法处罚。
  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作用,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群防群治的监控体系,共同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五、专项行动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用近一年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底前)。各区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充实配备执法力量,落实责任制。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7月底前)。各区、各单位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开展全面清查整治工作和大要案件查处工作,建立和落实属地管理、部门协作、案件督导、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奖惩机制等工作制度,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构建“打防管控”体系。
  (三)巩固总结阶段(2007年8月底前)。各区、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总结和巩固工作。由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督查,作好迎接上级检查的准备工作。
  各区、各单位在打击传销行动中的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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