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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辆船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5 生效日期: 2007-01-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徐政办发[2006]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为切实加强外挂车辆船舶治理工作,市政府根据《关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的方案》(苏政办发(2006)117号)精神,制定了《徐州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辆船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1月15日


徐州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辆船舶实施方案
2006年10月
  近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部分省外城市通过降低车辆船舶税费征收标准,吸引我市车船去落户入籍,造成我市车船大量外挂,税费严重流失,直接影响了我市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也给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为规范运输市场,加强税费征管,营造公平竞争的运输市场环境,促进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自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在全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辆、船舶(以下简称外挂车船)。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促进公平竞争、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税费应征不漏为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专项治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面排查,多措并举,有效治理,促使外挂车船回原籍登记、上牌,并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车船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市政府成立全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中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交通局、法制办、公安局、农机局、安监局、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工商局、市委宣传部、纠风办等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行发文。各县(市)、贾汪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外挂车船治理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障人员、经费,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同时,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总体部署,精心组织,通力合作,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明显实效。具体分工如下:
  (一)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外挂车船治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把关、指导和监督,跟踪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适用问题。
  (二)交通部门:负责对外挂车船的调查取证、稽查与认定工作;在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配合下,核查车船委托定期检验资料、登记注册以及车船纳税等情况;负责对认定的外挂车船交通规费征收工作;责成认定的外挂车船主办理转籍手续;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和水上安全管理,对在我市从事运输经营的外挂车船,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简化办理手续,设立专门窗口,热情为返回本市落藉的外挂船舶提供登记注册等入籍服务;负责车辆二级维护的监督检查和船舶登记、检验工作,依法打击船证不符、无船舶证照、假船舶证照、一船多证等违法行为;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资料。
  (三)公安部门:严格限制本地车辆外转其他省市,控制本地车辆非正常外流;依法打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中介机构、经销商和个人违法办理车船外挂号牌、证书的行为,以及外省到我市设点征收车船税费的行为,及时将查处的情况向外省市相关部门通报;简化办理手续,放宽准入条件,设立专门窗口,热情为返回本市入籍的外挂车辆提供转籍登记等服务;加强对委托定期检验车辆的审核工作,配合交通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外挂车辆委托检验的相应资料等;对抗缴国家税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农机部门:农机监理机构要简化办理手续,放宽准入条件,设立专门窗口,热情为返回本市入籍的农机车辆等提供转籍登记服务;依法严格发放农机牌证,做好大吨小标农机车辆的证件更正工作;加强对委托定期检验农机车辆的审核工作,配合交通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外挂农机车辆委托检验的相应资料等。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农机、海事等部门研究确定外挂车船转籍入户条件,指导、协调外挂车船回归的登记、检验工作。
  (六)财政部门:加强对外挂车船所缴规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规费及时足额解缴国库;审核专项治理经费预算,为外挂车船治理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七)价格部门:负责对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研究有关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
  (八)税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认定的外挂车船经营者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税收应征不漏;与本地区交通、公安等部门配合,及时取得相关部门认定的在我市从事营运的外挂车船信息,对外挂车船或非我市居民但在我市境内从事营运业务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及时为其在居住地(或劳动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纳税资料。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化源头管理,依据省、市外挂车船认定标准,对认定为外挂车船的,不予办理工商登记。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和违法代办车船登记的中介组织;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有关中介机构和经济组织经营业务范围的证据。
  (十)市委宣传部门:组织指导全市新闻媒体对外挂车船治理工作进行宣传。
  (十一)政府纠风办:负责对外挂车船治理工作过程中行政执法行为和行风的监督检查。

  三、实施步骤
  治理活动共分宣传发动、调查取证、集中整治、总结提高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
  主要任务是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治理声势,引导外挂车船自觉回归我市入籍。
  1.市政府发布治理外挂车船的通告,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船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项宣传计划,各地、各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宣传实施方案。县不漏镇、镇不漏村,水上设立2个宣传点,逐船登记,形成全方位宣传、立体宣传的浓厚氛围。
  2.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由相关执法部门、运输企业参加的宣传动员大会,组织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和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专题宣传报道,深入车船集散地、运输企业等发放宣传资料,在主要交通要道、车船集散地悬挂宣传标语。要广泛宣传外挂车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相关政策,使广大公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治理工作。要在各车船规费征收窗口、车船上牌检验窗口、收费站点设立宣传专栏,进行重点宣传。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外挂车船治理的宣传工作。
  3.边宣传,边排查,边劝归,全面掌握外挂车船基本情况,为调查取证打好基础(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以镇政府、办事处为主体,充分发挥所辖地区的公安、交通、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能作用,做好本地区外挂车船的排查登记工作。强化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未予登记的外挂车船及违法办理外挂车船手续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各镇政府、办事处要将外挂车船的排查结果和举报内容及时上报各地集中治理外挂车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分类汇总并通报给有关部门。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对各镇政府、办事处排查登记外挂车船工作给予经费保障,按排查登记数量给予奖励。外挂车船 情况严重的镇,各县(市)、贾汪区政府要派驻专门的工作组,指导治理工作。
  (二)调查取证阶段(2007年4月至6月)。
  主要任务是充分调查取证,准确认定外挂车船。
  1.公安、农机、交通、税务等各涉及车船税费征收的部门,要重点对车船主户籍地、居住地,车辆、船舶经常停靠地、行驶区域,货源集散地、大型厂矿、运输业户、运费支付和车船运营情况等进行调查,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收集外挂车船资料,为外挂车船的认定提供可靠证据。
  2.各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严格按规定慎重认定车船外挂事实,登记台账,建立档案,一车一档,一船一档,及时交流外挂车船回归信息,互通情况,做到信息共享。
  3.各有关部门对认定的外挂车船,结合各自职能,研究具体的整治打击方案。
  4.各运输企业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真实详细资料,为调查人员查阅资料提供方便。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7月至10月)
  主要任务是各相关部门对未转回我市入籍或未办理驻地经营手续的外挂车船进行集中打击。
  1.对在2007年7月1日后未转回我市入籍或未办理驻地经营手续的外挂车船,视同我市在籍车船进行税费征收管理,依法给予处罚。
  2.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源头稽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组织人员积极开展外挂车船集中查处工作。
  3.各相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中介机构、经销商以及个人违法代为办理车船登记、注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取缔此类非法中介代办行为。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11月至12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总结外挂车船治理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治理外挂车船的长效措施。市政府组织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对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外挂车船的处理方式
  (一)优化服务措施,鼓励主动回归。放宽准入条件,公安、农机、交通等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外挂车船转籍入户条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放宽转籍入户条件;优化税费征收措施,各税费征收相关部门制定合理的有利引导外挂车船回归的税费征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简化办事手续,各相关部门设立专门窗口,提高办事效率,热情为外挂车船转籍回归提供优质服务。
  (二)凡在2006年10月至12月,原外挂车船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船籍港入户的,本期间原在外挂省市所缴的车船税费低于我市车船税费的差额免予补征,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奖励。凡在2007年1月至3月,原外挂车船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船籍港入户的,本期间原在外挂省市所缴的车船税费低于我市车船税费的差额免予补征。
  (三)凡在2007年4月至6月调查取证阶段,原外挂车船转回我市车籍地、船籍港入户的,补足从2006年10月公告之日起在外挂省市所缴的车船规费与我省应缴规费的差额,从次月起按我省规定缴纳规费。
  (四)凡2007年7月1日后,外挂车船未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船籍港入户的,在认定外挂事实后,除补足从2006年10月公告之日起的规费差额、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视为逃费车船,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五)对外挂车船,按上述规定处理后,从次月起按我省规定征收规费。并将未转回我市入籍的外挂车船,列入重点监管名单,通报全市,媒体曝光,在营运证上加盖外挂车辆或船舶印章,一旦发现违章行为,各相关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徐州市营业性驾驶员不得驾驶外挂车船,凡违规驾驶外挂车船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停业学习培训5天,并重新考试,并在从业资格证上进行记录,记录超过3次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六)对船证不符的外挂船舶,航道管理机构配合海事船检机构实船丈量后,确定其计费基数,征收有关规费。
  (七)对无税费缴讫凭证的外挂车船,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坚决打击违法办理车辆号牌或船舶证照外挂的中介机构、经销商和个人,严肃查处跨省市征收税费的违法行为。
  (九)对妨碍和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坚持原则,依法处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认定为外挂;对经调查取证确认的外挂车船,一般应以足额补收交通规费为原则,对少数确需加收滞纳金或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慎重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对认定有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已收税费按规定程序及时退还。
  (二)要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政务公开,执法公平,防止出现公路、河道“三乱”行为,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越权行政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联动机制。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问题,通报情况,推进工作。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明确专人负责治理外挂车船工作的日常联系,加强部门沟通,实行信息共享。
  (四)建立信息抄报制度和共享机制。公安、农机、海事等部门对转入我市入籍的外挂车船,自转入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将转入登记信息抄报交通、税务等部门。
  (五)建立计划月报制度。各县(市)、贾汪区政府以及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于每月5日前向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当月书面工作计划以及上月计划完成情况。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于每月10日前将情况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各成员。
  (六)建立督查制度。市车船外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治理情况每月开展一次督查,并将治理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各县(市)、贾汪区政府也要强化对各镇、办事处治理外挂车船工作的日常督查,确保治理外挂车船工作扎实推进。
  (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加快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环境,促进我市道路、水路运输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外挂车辆船舶认定标准
  机动车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市,机动车辆悬挂外省市号牌、船舶在外省市登记注册,且主要在我省辖区内行驶或从事运营,即认定为“外挂车辆或船舶”。
  (一)机动车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市”:
  1.户籍和身份证在我市公安部门登记、签发的;
  2.船户牌在我市公安部门登记的;
  3.工商登记在我市的;
  4.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市的机动车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主要在我省辖区内行驶或从事运营”:
  1.营运证等相关营运手续在我省办理的;
  2.在我省缴纳部分规费的;
  3.与我省单位签订挂靠合同的;
  4.在我省进行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船舶年审两次以上的;
  5.机动车辆、船舶列入我省单位固定资产的;
  6.与我省单位或个人签订三个月以上运输协议的;
  7.在我省办理通行费月票或机动车辆驻地通行证的;
  8.全年船舶签证主要在我省海事部门办理的;
  9.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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