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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实木复合地板等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9 生效日期: 2007-01-0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7]1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实木复合地板等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实木复合地板等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06年退税率文库进行了及时调整。近接部分地区来函,反映出口的实木复合地板和高尔夫球包,因退税率文库中没有该商品的消费税退税率,无法办理退税。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取消实木复合地板的出口退税(增值税、消费税)。对以海关商品码4412291090报关出口的实木复合地板,从2007年1月1日起,将该商品码扩展为:44122910901,商品名称“实木复合地板”,增值税退税率为0,消费税退税率为0;44122910902,商品名称“其它非针叶木面多层板”,增值税退税率为13%。对此前已报关出口的实木复合地板,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手续。?
  二、将2006年退税率文库中的海关商品码4202910090、4202920000、4202990000进行扩展,解决高尔夫球包出口消费税退税问题。即:42029100901,商品名称“皮制高尔夫球包”,增值税退税率13%,消费税退税率为10%,42029100902,商品名称“皮革、再生皮革、漆皮作面其他容器”,增值税退税率13%;42029200001,商品名称“塑料或纺织面料制的高尔夫球包”,增值税退税率13%,消费税退税率为10%,42029200002,商品名称“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其他容器”,增值税退税率13%;42029900001,商品名称“以钢纸或纸板作面的高尔夫球包”,增值税退税率13%,消费税退税率为10%,42029900002,商品名称“以钢纸或纸板作面的其他容器”,增值税退税率13%。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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