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困难企业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3 生效日期: 1998-11-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社[1998]47号
沪民救发[1998]20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困难企业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负担方式的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经研究现就文件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属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民救发[1998]20号文划定的困难企业(名单附后),其职工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由民政部门落实。具体按《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规定,向职工家属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保障)管理所,对困难企业职工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要严格审批程序,建档立卡,准确输入电脑,并对其家庭收入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跟踪调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复审。
3.关于经费列支问题。按照“谁出钱,谁列支”的原则办理。区(县)财政负担的50%,由区(县)按资金开支渠道列支;市财政负担的50%,由市财政直接列支。区(县)财政、民政要在1998年11月30日前把汇总好的1998年的“困难企业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线补助申请表”(附后)报送市财政局社保处。经费由市财政直接拨到区(县)财政相关帐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