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社[1998]47号
沪民救发[1998]20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困难企业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负担方式的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经研究现就文件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属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民救发[1998]20号文划定的困难企业(名单附后),其职工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由民政部门落实。具体按《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规定,向职工家属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保障)管理所,对困难企业职工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要严格审批程序,建档立卡,准确输入电脑,并对其家庭收入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跟踪调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复审。
3.关于经费列支问题。按照“谁出钱,谁列支”的原则办理。区(县)财政负担的50%,由区(县)按资金开支渠道列支;市财政负担的50%,由市财政直接列支。区(县)财政、民政要在1998年11月30日前把汇总好的1998年的“困难企业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线补助申请表”(附后)报送市财政局社保处。经费由市财政直接拨到区(县)财政相关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