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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企业事项代理服务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6 生效日期: 2006-10-16
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服务企业和投资者,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承担企业事项代理服务任务,负责企业事项代理(代办)服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代企业赴省、市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等企业托办事项;
  (二)代企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等企业托办事项;
  (三)召集市有关部门,协调办理企业托办的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服务、管理等事项;
  (四)对企业托办事项,根据需要,提出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办理的建议;
  (五)对代理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企业托办事项,采取全程代理服务、专项代理服务等方式,通过企业中心联合办理、中心单方代办等方法,开展代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建立代理服务工作机制。市政府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有服务窗口的,应明确窗口负责人或指定代理员,办理涉及本部门职责的企业事项的传递、报批、催办等工作;在行政服务中心未设窗口的部门,应确定许可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本部门企业事项代理员,办理涉及本部门职责的企业事项的传递、报批、催办等工作。
  前款所列部门、窗口人员,应根据职责办理企业托办事项,或会同行政服务中心人员办理企业托办事项。
  第五条 企业事项代理服务的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企业在市级许可权限范围内,涉及生产、经营和安全方面的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及其他许可事项;
  (二)外来投资项目(包括国外投资和外地来洛投资)核准(备案)、规划、环保、文物、消防、人防、土地、建筑施工等许可事项;
  (三)企业申请的其他代理服务事项。
  第六条 代理服务遵循诚信合法、优质高效的原则,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填写《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者将完整的报批资料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并缴纳相关规费;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对资料进行初审,涉及收费减免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和审批;
  (四)市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者出具《代理服务承诺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下列企业紧急事态,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实施援助:
  (一)突发的停电、停水、停热、停汽等紧急事态;
  (二)突发的设备事故、环境污染等紧急事态;
  (三)突发的企业法人代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紧急事态;
  (四)突发的群体性冲击、围攻企业或人为断路、断水、断电等紧急事态;
  (五)突发的企业内部人员聚众闹事等紧急事态;
  (六)涉及企业改制引发的紧急事态。
  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实施以上紧急事态以外的、没有列入政府有关部门职责的企业紧急事态援助,对难以解决的企业紧急事态,应迅速将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八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企业紧急事态、事项援助的咨询服务。其主要服务范围:
  (一)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企业紧急事态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业务科室紧急联系方式,以及主要职责、应急预案要点、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情况;
  (二)有关企业新上项目急需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紧急事项;
  (三)有关企业获取省部级、国家级各项指标达标证书的紧急事项;
  (四)有关来洛投资企业在设计、规划、建厂、投产等环节涉及的紧急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供咨询服务的紧急事态、事项。
  第九条 企业紧急事态、事项咨询服务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并交验有关证件、资料(紧急事态咨询可以除外);
  (二)听取企业有关情况介绍;
  (三)答复企业咨询,根据企业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并视情况当即会同企业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沟通。
  进行咨询服务时,可根据企业要求实施企业紧急事态援助,或根据企业申请实施企业事项代理服务。
  第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企业事项代理、企业紧急事态援助和企业紧急事态、事项咨询均为无偿服务。其实施服务、援助所发生的办公费用由市财政负责拨付。
  第十一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向社会公布关于企业事项代理服务、企业紧急事态援助及咨询服务的内设机构、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每月向市政府报告一次企业事项代理服务、企业紧急事态援助及咨询服务等工作实施情况。
  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市优化办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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