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房[1998]第175号、沪财综[1998]32号
根据沪府发[1998]19号《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沪财综[1998]第25号、沪价行[1998]第95号)的有关规定,停止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中的“电话设施建设费”(即“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从1998年7月1日起,本市市区新开工的住宅建设项目,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70元调整为363.75元。邮电通讯设施所需的建设资金,应从电话初装费中列支,住宅建设配套费中不再安排邮电通讯建设资金。
2.街坊内住宅电话通讯工程收费标准按沪价经[1998]第132号文执行。
3.郊县(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应按上述原则作相应调整,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接文后,请具体执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的部门或单位,到市或县(区)物价局(委)、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