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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8 生效日期: 2006-11-18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已经2006年11月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06年11月18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作出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根据需要,政府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举行听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由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六条   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组成听证机构,政府负责人或指定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听证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人。


    第七条   政府决定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   听证机构按照听证事项、涉及范围和报名情况,合理确定陈述人。申请报名的陈述人较多,可以推选代表参加。


    第十条   听证机构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政府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听证会的具体组织按照有关听证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遇有特殊情况,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陈述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构要及时研究听证意见,提出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
  听证报告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要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政府决策前或举行听证前,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同时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七条   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还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   政府召开决策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政府决策作出后,要及时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公布,供群众随时查询。必要时,在大同日报刊登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消息。


    第二十条   政府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并接受群众的质询,适时调整完善有关决策。同时,要加强对决策活动和决策执行情况的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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