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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5 生效日期: 2006-09-15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6]13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青海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及《开发性金融合作补充协议》,完善开发性金融合作机制,提高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负责青海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的统一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负责日常管理,并指导、协调四个融资平台的工作。


    第三条 我省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由四个融资平台各负其责。其中,青海省投资发展中心负责政策性贷款和部分收益性项目借款工作;青海省交通厅负责我省交通运输项目的政策性贷款工作;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我省重点大型经营性项目的政策性贷款工作;西宁市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西宁市建设项目的政策性贷款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个融资平台及使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部门和法人单位。

第二章 贷款项目管理和贷款程序

    第五条 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主要用于对青海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管理,原则上按一次规划,整体安排,总体核准或评审承诺,分年实施。各融资平台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使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年度计划,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对年度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 根据领导小组的批准意见,省发展改革委通知各融资平台向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提交项目借款申请报告,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对项目借款申请进行审议后报总行审批,各融资平台根据批准的贷款额度与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省发展改革委与省财政厅会签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对已签订借款合同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第八条 使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偿清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本息前,应在每季度末向融资平台报告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效益目标实现以及分季度用款计划、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各融资平台汇总各项目建设单位的情况后上报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贷款资金管理

    第九条 各融资平台负责与开发银行签订其项下项目的政策性借款合同,并负责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融资平台应在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设立贷款资金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用于核算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本息归还。
  项目建设单位对使用的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用于偿还开发银行政策性公益性项目贷款的还款准备金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符合利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条件并已得到批准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融资平台提出用款申请,融资平台向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并办理资金的发放,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监督支付。
  采用单个项目法人借款模式的,由借款单位直接向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提出用款申请,办理相关用款手续。

第四章 还款责任和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还款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青海省投资发展中心使用的政府信用政策性贷款,由省人民政府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二)西宁市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政府信用政策性贷款,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三)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交通厅使用的政府信用政策性贷款,由其独立承担还款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不能按时还款或还款暂时困难的,由省人民政府调剂资金周转或补贴,促使开发银行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待项目具备还款能力后,由融资平台归垫或返还政府资金;
  (四)非政府信用的政策性贷款可采取单个项目法人借款模式,借款项目由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评审后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借款业务,借款项目法人要严格履行借款合同并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第十四条 各融资平台使用政府信用政策性贷款还款资金来源
  (一)青海省投资发展中心还款资金来源:
  1、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2、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3、项目前期费有偿使用回收部分;
  4、有收益项目;
  5、其他资金。
  (二)西宁市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还款资金来源:
  1、土地出让收入;
  2、国有资产变现收益;
  3、西宁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4、其他资金。
  (三)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还款资金来源:
  1、项目自身收益;
  2、国有资产变现收益;
  3、公司自身收益;
  4、融资平台运作收益;
  5、项目前期费有偿使用回收部分;
  6、其他资金。
  (四)青海省交通厅还款资金来源:
  1、项目自身收益;
  2、交通厅各种规费收入;
  3、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 各融资平台和采取单个项目法人借款模式的借款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筹集资金归集到还款资金专户,用于归还下一年度到期的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本息。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协议(合同),对使用的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要及时还本付息。各融资平台要对贷款建设项目进行动态跟踪、检查、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进展情况。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各融资平台要加强对还款专户资金归集、支付等环节的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监督情况和审计报告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使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融资平台和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犯有关法律规定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使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融资平台和各借款单位不按时偿还项目借款本息的,省发展改革委将停止安排该地区和部门的项目投资,待还清所欠本息后再安排项目投资。
  (二)项目建设单位虚报项目骗取贷款资金、截留、挪用贷款资金以及未做到专款专用的,追回贷款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暂缓拨付贷款资金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四)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严重失真、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以及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五)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违纪问题的项目,暂缓拨付贷款资金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海省使用开行政府投资信用额度贷款管理办法》、《青海省使用开行政府投资信用额度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04)8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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