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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1 生效日期: 2006-12-1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6]18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大连市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要求
  (一)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线,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组织传销骨干分子,摧毁在我市的传销网络,坚决遏制传销活动的蔓延。

  (二)通过专项行动,使重点地区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打击重点
  (三)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四)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

  (五)以瓦房店市、庄河市、金州区、普兰店市、旅顺口区等“拉人头”式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区域为重点地区。对问题突出、社会反应强烈地区的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整顿。

 

三、主要任务
  (六)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七)强化对互联网的相关监管工作,完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为打击查处通过互联网传销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八)加强大中专院校防范传销工作,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切实加强对师生的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师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传销。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要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九)加强房屋出租的管理,对违法出租行为依法实施处罚,防止社会或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

  (十)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十一)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重点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四、组织领导
  (十二)市政府成立大连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打击传销工作和这次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工商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商业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大连银监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联系电话:84321876),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抽调专人组成,具体负责全市打击传销的日常组织、协调、督查和信息收集等工作。
  区市县政府也要成立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打击传销工作。

 

五、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十三)各级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调研和督办工作,认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按照“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将打击传销工作作为社会综合治理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抓出成效。要积极引导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无传销村屯”活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积极性。

  (十四)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各工商部门基层单位与公安机关基层单位要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打击传销“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共同取缔传销窝点;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密切配合。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根据举报、投诉及时查处传销活动。在查处传销中发现存在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坚决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严惩聚众闹事、围攻阻挠执行公务人员的不法传销分子。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大案要案。
  3.银监局、人民银行要组织商业银行协助工商、公安部门在查处传销案件及利用传销进行非法集资案件时,对传销人员往来账目、资金进行查询,并根据执法部门的要求及时对传销组织的资金及账户予以冻结。
  4.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协助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和市工商局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公室加大查处力度。
  5.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肃院校各项纪律,使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不组织、不参加任何传销活动,自觉增强防范意识,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6.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打击传销工作所需必要经费给予保障。
  8.民政部门要协助工商、公安机关对因被骗参加传销而生活无着、需要救助的特殊群众进行善后救助和遣返回乡等工作。
  9.法制部门要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配合,积极沟通检察院、法院,共同研究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提高打击成效。
  10.商业管理部门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十五)专项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2月20日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专门执法力量,对辖区内传销活动的地点、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排查案件线索,深挖高层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各市制定的实施方案要抄送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2月21日一2007年5月31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摧毁传销网络。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集中组织全市性的大规模清查行动,形成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强大攻势。
  3.总结检查阶段(2007年6月1日一8月31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巩固前段工作成果,总结和推广打击传销工作中的有效做法、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打、防、控”体系,防止传销死灰复燃。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各地区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报送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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