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劳综发[1998]9号
根据国家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增长宏观调控的要求和本市关于控制工资发放的有关政策,1998年继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
一、缴交范围,1998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超过1997年全市平均工资200%的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
二、缴交标准,1998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超过1997年全市平均工资200%以上的部分等额缴交帮困基金。在过去年度已等额缴交帮困基金的部分,可免征帮困基金。
三、列支渠道、征收权限、基金使用,仍按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意见》(沪劳综发[95]10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征收期限,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