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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外销出让地块建设临时绿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13 生效日期: 1998-01-13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房地资[1998]第33号

浦东综合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崇明县建委:
  根据市建委《关于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建房(97)第1114号)的精神,对于已完成土地平整的外销出让地块,申请建设临时绿地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市规划外环线以内地区、已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履行交地手续的批租地块,可由受让人向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提出实施临时绿化的申请,经批准后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期限,并按规定实施绿化。

  二、凡申请改建为临时绿地的地块,其绿地建设费用不低于每平方米土地面积50元人民币;绿地建成后应向社会开放,并保持四季常绿;绿地建设的申请人应负责绿地建设和建成后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各项费用。

  三、要求改建临时绿地的单位,应按本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1.由受让人向市房地局提出书面申请;
  2.由市房地局审查批准后,与受让人签订该地块《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补充规定;
  3.在《补充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受让人应完成临时绿地建设的方案设计和工程施工;
  4.临时绿地建设工程完成后,受让人应向市房地局申请竣工验收,经市房地局会园林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房地局发文确认。验收通过日,即为临时绿地起始日;
  5.受让人在该地块重新开始原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在开工日六个月前向市房地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终止绿化,并凭批准文件向市房地局申请换发《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四、凡改建为临时绿地的,绿化时间持续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地块,其地块的土地使用期限,可自批准绿化终止日起重新计算。

  五、在绿化期内,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在地块内建设不超过地块总面积10%的临时商业用房,或不超过地块总面积20%的社会停车场,或不超过地块总面积20%的临时商业用房和社会停车场。

  六、分期实施房屋工程建设的地块,地块可划分的,其未实施部分经划分后,也可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改建为临时绿地,终止绿化后应当申请换发《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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