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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经费专项审计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3 生效日期: 2006-11-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6]8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上半年,省政府责成省审计厅专项审计了104个县(市、区)政府2005年度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审计结果
  (一)总体上看,全省各级政府重视义务教育工作,贯彻执行有关义务教育政策法规,筹措义务教育经费,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了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一些市、县、区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并规范管理各项教育经费,积极调整学校布局,认真实施寄宿制学校建设、危房改造和远程教育三大工程,使城镇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义务教育资源进一步均衡和优化、义务教育实施水平不断提高。
  (二)审计发现违反中省有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问题。
  1.2005年有52个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未达到省颁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其中蓝田县、乾县、兴平市、礼泉县、淳化县、临渭区、华县、合阳县、蒲城县、富平县、城固县、南郑县、西乡县、镇巴县、洋县等15个县(市、区)生均公用经费为零预算。
  2.2005年有34个县(市、区)将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8783万元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未按规定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名单如下:蓝田县、渭滨区、眉县、千阳县、金台区、秦都区、渭城区、乾县、礼泉县、彬县、永寿县、长武县、淳化县、临渭区、华县、合阳县、蒲城县、澄城县、白水县、韩城市、王益区、耀州区、宝塔区、志丹县、富县、绥德县、汉台区、城固县、勉县、西乡县、洋县、宁强县、商南县、镇安县。
  3.18个县(市、区)未按规定标准拨付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名单如下:渭城区、秦都区、武功县、三原县、兴平市、旬邑县、泾阳县、乾县、礼泉县、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淳化县、富平县、潼关县、华阴市、大荔县、华县。
  4.一些乡镇教育机构向中小学校分摊办公经费,变相挤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据对7个县(市、区)抽样统计,2006年上半年,乡镇教育机构挤占学校教育经费418?7万元。部分中小学校违反规定,统一订购非指定目录的地方教材及辅导资料,仍有少数学校违规向学生收取自行车保管费、搭伙费、考试费等。

  二、处理意见
  省政府决定对存在教育经费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的县(市、区)政府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一)对其中获得“教育强县”称号的眉县、韩城市、三原县、武功县和西乡县予以书面警告,责成省教育厅组织检查,对整改不力的县(市、区)撤消其称号。取消通报中所点名的县(市、区)2006年度、2007年度考核评为先进、申报“教育强县”等有关教育评优资格。生均公用经费不达标和城市教育费附加未足额用于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县(市、区),2006年、2007年不得申报有关教育援助等项目。
  (二)挪用2005年城市教育费附加和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不到位的县(市、区),年内必须足额补拨到位。乡镇教育机构挤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学校违反规定统一订购非指定目录的地方教材和辅导资料以及违规向学生收取自行车保管费、搭伙费、考试费的问题,由有关设区市政府予以处理,今年年底如数返还挤占经费和违规收费,并给予有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及学校校长行政处分。今后,对发生学校违规收费和违规订购教辅资料的县(市、区),要对县(市、区)政府通报批评,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撤销相关校长的职务。
  (三)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对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向存在问题的县(市、区)分别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结果汇总报省政府办公厅。对整改不力的县(市、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扣减其教育专项资金。对审计和督导检查中发现教育经费不到位问题的市、县(市、区),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向省委组织部书面通报,作为考核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生均公用经费零预算的15个县(市、区)和将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平衡财政的34县(市、区),要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做出书面检查,并抄报所在设区市政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汇总报省政府办公厅。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义务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地位。2007年,国家将对我省的“两基”工作进行全面评估验收,各市、县、区政府务必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中省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尤其是各项教育经费政策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加强经费保障,规范资金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省上将继续完善和健全教育经费督查长效机制,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进一步狠抓落实、加强督导,推进我省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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