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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30 生效日期: 2006-11-30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6]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陕西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陕西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现就我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如下:
  一、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二、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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