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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险机构制止不正当竞争公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02 生效日期: 1996-09-10
发布部门: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
发布文号: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促进深圳保险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直接领导下,经深圳市各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深圳市保险机构关于制止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公约》,现予公布,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特此公告。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
1996年9月2日

  深圳市保险机构关于制止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公约
  (财产保险)


  为维护深圳地区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深圳市保险机构经过协商,共同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订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条    订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深圳地区范围内实行的地区性的新保险险种,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订约单位必须贯彻“同一地区,经营同一险种,执行同一保险费率”的原则,严格执行《深圳地区财产保险统一条款及费率》,不得以变更保险条款、给付回扣等手段变相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第四条    订约单位必须统一执行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的各种费用给付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支付标准,更不得支付代理手续费或经纪费以外的佣金或回扣。专业保险代理手续费或经纪费的最高给付标准为保费的15%,兼业保险代理和个人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最高给付标准为5%。


    第五条    订约单位不得以超标准给付无赔款退费为由变相降低费率争揽业务。无赔款退费不得提前给付,给付标准为上期保费或本期保费的10%,以低者为准。


    第六条    订约单位不得将非水险保单和保费收据交由保险经纪人出单。


    第七条    订约单位在出具非水险保单时必须标明费率和保险金额,不得在保单费率栏打印或填写“按约定”字样。


    第八条    订约单位不得与无合法资格及无《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发生业务往来。


    第九条    订约单位若违反公约有关规定,一经查实,违约单位愿根据《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财产保险经营违约处罚办法》接受处罚。


    第十条    订约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网点的管理和员工的法制教育,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深圳市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和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在深圳市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订约单位有责任报请金融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在深圳地区发生的财产保险业务适用于本公约。


    第十三条    订约单位保证严格遵守本公约,并欢迎社会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将实行一定奖励。举报电话:3231550  3363698--11677(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投诉调查部)。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1996年9月10日起生效。
  订约单位: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香港民安保险有际公司深圳分公司
  鉴证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1996年9月2日
  深圳市保险机构关于制止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公约
  (人寿保险)
  为维护深圳市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深圳市各保险机构经过认真协商,共同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订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保险市场竞争和保险业经营的各项管理规定,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二条    订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深圳地区范围内实行的地区性的新保险险种和附加条款,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订约单位必须贯彻“同一地区,经营同一险种,执行同一保险费率”的原则,严格执行《深圳地区寿险统一条款及费率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也不得以变更保险条款、给付回扣等手段变相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第四条    订约单位在受理团体保险业务时,严格遵守以下各项标准:一年期以内(含一年)还本业务的手续费不得高于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折算成的实收保费的5%;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还本保险业务手续费不得高于保费的3.5%;一年期伤害(非还本)保险业务的手续费不得高于保费的5%。

    第五条    订约单位一律废止为吸引客户而设立的各种名目的退费,禁止给付安全奖。

    第六条    订约单位在设计一年期以上的深圳地区的个人寿险条款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标准:费率计算中基准利率的统一;生命表的统一;佣金标准的统一。

    第七条  订约单位不得与无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发生业务往来。

    第八条    订约单位在出具寿险保单时必须标明费率和保险金额,不得在保单费率栏打印或填写“按约定”字样。

    第九条    订约单位支付给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代理手续费要严格遵守以下各项标准:一年期伤害保险(非还本)代理手续费不得超过保费的10%,一年期以内(含一年)还本业务的代理手续费不得高于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折算成的实收保费的10%,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还本保险业务代理手续费不得高于保费的4.5%,个人寿险的代理手续费属趸交的不得超过趸交保费的4%。

    第十条    订约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的《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寿险经营违约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    订约单位若违反本公约有关规定,一经查实,违约单位愿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并由同业公会将处罚决定在指定报纸上公告。由金融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订约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各网点的管理和员工的法制教育,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深圳市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和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十三条    订约单位保证严格遵守本公约,并欢迎社会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将实行一定奖励。举报电话:3231550  3363698--11677(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投诉调查部)。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1996年9月10日起生效。
  订约单位: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鉴证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1996年9月2日
  深圳市保险机构关于制止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公约
  (机动车辆保险)
  为维护深圳市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深圳市各保险机构经过认真协商,共同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订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保险经营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条    订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及其解释。在深圳市范围内实行的附加险条款和费率及其解释由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统一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备案后实行,不得随意另立条款和变更条款内容。

    第三条    订约单位必须贯彻“同一地区,经营同一险种,执行同一保险费率”的原则,严格执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也不得以变更保险条款内容、给付回扣等手段变相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第四条    订约单位在确定机动车车身险保险价值时必须遵守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公布的《车辆新车购置价参考表》。低于公布的保险价值的投保视为不足额投保。

    第五条    订约单位必须统一执行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的各种手续费支付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支付标准,更不得支付代理手续费或经纪费以外的佣金或回扣。专业保险代理手续费或经纪费的最高给付标准为保费的4.5%,兼业保险代理和个人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最高给付标准为保费的3%。

    第六条    订约单位不得以超标准给付无赔款退费为由变相降低费率争揽业务。无赔款退费的给付条件为:保险期内无赔款且到期续保同一险种。无赔款退费不得提前给付,给付标准为上期保费或本期保费的10%,以低者为准。

    第七条    订约单位在出具保单时,应要求代理单位加盖代理单位业务印章。

    第八条    订约单位在出具保单时必须标明费率和保险金额,不得在保单费率栏打印或填写“按约定”字样。

    第九条    被盗窃机动车辆破案有功人员的奖金由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统一制定标准,不得擅自提高。

    第十条    订约单位不得与无合法资格及无《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发生业务往来。

    第十一条    订约单位对交通事故逃逸案的垫付必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72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第十二条    订约单位若违反本公约有关规定,一经查实,违约单位愿根据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的《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违约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并由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将处罚决定在指定报纸上予以公告,由金融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订约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网点的管理和员工的法制教育,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深圳市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和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十四条    订约单位保证严格遵守本公约,并欢迎社会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将实行一定的奖励。举报电话:3231550  3363698--11677(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投诉调查部)。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1996年9月10日起生效。
  订约单位: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鉴证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199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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