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外管[1996]63号
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试点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资本项下的企业购汇还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内机构(包括国营企业、三资企业)如需偿还(或购汇偿还)市内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下同)外汇贷款,可凭银行还贷本(息)通知书、借款合同,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还贷手续。
二、如需偿还(或购汇偿还)市外的外汇贷款(包括境外贷款),仍需到我局输逐笔核准手续,凭“核准件”购汇。
三、外汇指定银行每月五日须统计上报上月购汇还贷情况(见附表)。
以上望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