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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的制作及编号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29 生效日期: 1996-03-29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6]156号

各稽查分局、宝安、龙岗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效率,保证我局征管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程序的要求,就《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的制作和编号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制作。根据《规程》的规定,凡对被查人的违章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必须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不分立案与否一律采用文件式制作,制作内容按《规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

  二、《税务稽查结论》的制作。根据《规程》的规定,对经稽查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其内容主要有:1.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2.稽查时间和稽查所属期间;3.稽查过程中采用的方式,方法;4.稽查结论;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6.稽查人员的签字和结论时间;7.按市局有关文书规定编号。

  三、《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稽查结论》的编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稽查结论》参照市局深国税办发[1996]2号通知的规定,采用公文发文字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按立案稽查与否分两类,连同《税务稽查结论》共分三大序列,由审理科按各自制作的顺序编号。其中各有关分局立案稽查制作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字轨号码为:
  第一稽查分局:深国税一立[199 ]×××号;
  第二稽查分局:深国税二立[199 ]×××号;
  第三稽查分局:深国税三立[199 ]×××号;
  第四稽查分局:深国税四立[199 ]×××号;
  宝安分局:深国税宝立[199 ]×××号;
  龙岗分局:深国税龙立[199 ]×××号;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深国税进立[199 ]×××号;
  海洋石油分局:深国税油立[199 ]×××号;
  各有关分局对不立案稽查制作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字轨号码为:
  第一稽查分局:深国税一处[199 ]×××号;
  第二稽查分局:深国税二处[199 ]×××号;
  第三稽查分局:深国税三处[199 ]×××号;
  第四稽查分局:深国税四处[199 ]×××号;
  宝安分局:深国税宝处[199 ]×××号;
  龙岗分局:深国税龙处[199 ]×××号;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深国税进处[199 ]×××号;
  海洋石油分局:深国税油处[199 ]×××号。
  各有关分局《税务稽查结论书》的字轨号码为:
  第一稽查分局:深国税一结[199 ]×××号;
  第二稽查分局:深国税二结[199 ]×××号;
  第三稽查分局:深国税三结[199 ]×××号;
  第四稽查分局:深国税四结[199 ]×××号;
  宝安分局:深国税宝结[199 ]×××号;
  龙岗分局:深国税龙结[199 ]×××号;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深国税进结[199 ]×××号;
  海洋石油分局:深国税油结[199 ]×××号。

  四、文号与计算机编号的转换。为方便计算机检索《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稽查结论》在录入计算机印制成文时,应将文号转换为八位数字代号。前一位数代表年份,第二位数代表分局(稽查一、二、三、四分局分别为1、2、3、4表示;宝安、龙岗分局分别为5、6表示;进出口退税分局、海洋石油分局分别为7、8表示);第三位数代表立案与否(立案的为○表示;不立案的为1表示);第四位数代表文书的种类(《税务处理决定书》为○表示;《税务稽查结论》为1表示);最后四位数为顺序数。例如1996年第一稽查分局立案查处的第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计算机数字代号为:61000001;1996年第四稽查分局未经立案查处的第九份《税务稽查结论》计算机数字代号为64110009。

  五、计算机网络系统投入使用前后税务文书的编号处理。对计算机网络系统未正式投入使用前,各有关分局应对1996年制作完成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稽查结论》进行整理。计算机科后按制作的先后顺序预先进行计算机编号,待计算机正式运作后,再补录入;计算机网络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前后制作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稽查结论》的计算机数字代号要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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