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6]152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企业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025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对企业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025号)
关于加强对企业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1996年1月18日·粤地税发[1996]0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由于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投资地区、投资方式不同,征(补)、免所得税的规定也不同,税务机关在确定征(补)、免税时缺乏应有的依据。为便于税务机关掌握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真实情况,加强对企业投资收益所得税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以股权、债权或以合资、联营等形式投资所取得投资收益(不含可流通股票和债券投资部分)的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出具《广东省企业投资收益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表式附后)。
二、《证明单》由被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提供的情况和数据审核后填开,再由被投资企业转交投资方。
三、投资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根据《证明单》提供的情况进行审核,对按税法规定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应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对必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提供《证明单》而未提供的,其投资收益应全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四、《证明单》由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按统一规格分别印制,编号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下级单位开具《证明单》情况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对应开而不开或弄虚作假的应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企业投资收益证明单》
(表格)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