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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深化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21 生效日期: 1996-03-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深化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6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深化华侨农场领导体制改革,尽快理顺各种关系。有关市政府要继续按照粤府(1994)131号文件精神,深化华侨农场领导体制改革,理顺各种关系。对已建立管理区的农场,要结合政权建设,真正赋予其相当一级的经济、行政管理权限,理顺与地方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关系,为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已设置了镇一级政权的农场,要继续帮助其理顺关系,加快发展步伐。
二、 要坚定不移地把华侨农场纳入地方统一领导和管理。华侨农场是地方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教育、卫生、政法等各方面工作,市政府要纳入地方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和管理,拨给经费,享受地方同等待遇。华侨农场职工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工作纳入社会统一管理;华侨农场要积极创造条件,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三、 继续扶持华侨农场发展经济。有关市政府要把华侨农场的基建投资及农业贷款纳入地方计划,做好安排。华侨农场的归难侨离退休、退职职工工资补助,出国探亲、定居的补助,中小学校经费补助,按财政部每年追加的事业费支出预算给予安排。要重点扶持贫困华侨农场,对大南山、陆丰、普宁、黄陂、清远、英华、消雪岭、蕉岭、大槐、合成、海宴、花都12个贫困场的亏损指标的补贴,省财政厅已划转所在市财政局或主管单位, “九五”期间要按省财政厅划拨的指标继续给予安排,并根据财力的可能适当增加。贫困的华侨农场可享受省扶持山区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和省扶持华侨农场的资金,有关部门要及时划拨,不得挪用、拖欠。
四、 关心和不断改善归难侨的生活。办好华侨农场,改善归难侨的生活,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紧迫性。真正从政策、资金、人才、科技等方面扶持和关心,促进华侨农场的各项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使归难侨的生活不断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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