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6]96号
各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2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深圳特区的实际以及市政府有关批复精神,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取得来源于深圳市内的经营所得,按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国税发[1995]511号)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于深圳市外的经营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汇总统一向市国税局所属征收分局缴纳所得税;对不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所得税。
三、设在我市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除国家专业银行外,缴纳企业所得税方法均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4日·国税函发[1995]622号
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湖北、广东、四川省、北京、天津、上海、大连、武汉、南昌、广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接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各分支机构并入公司总部缴纳所得税的申请报告》(君字[1995]153号)。经研究,现对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二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条“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的规定,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因金融机构管理及内部调整的变化,正陆续变更为非独立核算机构,凡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由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统一缴纳所得税。
一、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非法人金融许可证;
二、分支机构实行不完全的成本核算,其各项收入、费用由总公司核算,并在当年度总公司的会计报表当中反映;
三、分支机构不同时具备实行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
对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经济核算的纳税人,就地缴纳所得税。
附件: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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