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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 1998-04-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造成职工中毒,或伤亡事故的。”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质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内容的;
  (四)不按规定配备劳动安全卫生设备或设施的。

  3.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工时制度,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或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4.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每侵害1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5.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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