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06 生效日期: 1997-06-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涉[1997]162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对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进行认真组织学习。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和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时有发生,各地应加强对此类业务的调查研究,有关税收政策应严按照国税发[1997]71号文件执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重组等业务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重组业务发生前后企业征收管理中的有关衔接工作。为保持征收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重组等业务后,凡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更的,须事先层报省国税局批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