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省市运输车辆在沪从事汽车运输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17 生效日期: 1997-09-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四[1997]27号
  最近,部分区、县局来电询问,原市局沪税政四[1901]33号和沪税政四[1993]21号文规定的对外省市运输车辆在沪从事汽车运输业务征收所得税带征率是否继续适用,现明确如下:
  新税制实施后,对外省市运输业户和非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包括拖拉机)经批准在沪从事运输业务的,统一按沪税政四[1993]24号文规定的交通运输业专营汽车(含拖拉机)货运业6%的带征率征收所得税;对沪税政四[1991]33号文第四点规定的凡外省市运输车辆未持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的《外经证》而在沪从事汽车运输业务的,一律按沪税政四[1993]25号文第二点规定的从事饮食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以及其他行业所适用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
  对外省市运输车辆在沪从事汽车运输业务的其他税收管理问题,仍按市局沪税政四[1991]33号和沪税政四[1993]21号文的规定办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