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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规范管理与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2 生效日期: 2006-12-0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6]80号
    为深入推进我市行业协会在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推进行业协会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推进我市行业协会规范管理与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支持、部门放权、协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深入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明确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加快培育一批新型行业协会,大力推进政府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加强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培训,加强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构建行业协会信息互通平台。力争到2007年底,完成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与政会脱钩任务。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形成适应我市产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需要,布局合理、覆盖面广、功能完备的行业协会结构体系;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组建、发展、运作和退出机制;初步形成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和管理体制。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调整步伐。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为依据,积极推动现有行业协会调整布局,优化结构,建立健全退出机制。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在机构、人员和财务三方面与业务主管单位脱钩工作此项工作2007年上半年开展试点,2007年下半年全面推开,2008年6月底前完成。行业协会必须单独建账,财务独立;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现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行业协会聘请顾问应聘任本行业中的专家学者。
  (二)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各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行业协会逐步承担以下七项职责:
  1.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
  2.制定行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服务准则;
  3.提供行业培训、服务咨询,开展合作交流、招商推介;
  4.协助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进行特殊行业准入资格初审;
  5.代表行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和应诉,协调与行业会员相关的事务及相互关系;
  6.制定行约行规,对行业会员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和惩戒,维护行业秩序;
  7.法律规定、政府委托或行业协会章程载明的其它职责。
  (三)加快培育发展新型行业协会。坚持“一业一会”、“一品一会”的设立原则,统筹指导行业协会优化布局,协调行业协会组建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重视新型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工作,制定行业协会发展规划,重点培育发展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纺织、新型建材、机电制造、金属材料、现代轻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环保节能、农副产品和其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特点的行业,特别是要大力发展农副产品等行业协会。努力培育一批功能显著、行为规范、服务有效的新型行业协会。要打破部门、地域和所有制界限,注重吸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入会,扩大行业覆盖面,提高行业代表性。行业协会会员数量要基本达到该行业单位总数的20%以上,会员企业的销售额达到该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四)加强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行业协会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帮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以协会章程为核心的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要坚持“自愿入会、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的原则,独立办会,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内部民主选举、科学决策、会员管理、财务和人事管理等制度。完善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着力推进行业协会规范化、民主化、市场化建设。行业协会的会长、秘书长等领导成员要按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可由理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五)构建行业协会信息互通平台。启动湖州市民间组织网建设,开辟行业协会专栏,实行与行业协会网站链接。所有市级和有条件的县(区)行业协会都要及时上网填报人员变动、财务状况、建章立制、重大活动等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通过网络资源共享对行业协会实施动态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六)积极组织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培训。要采取分期分批的办法,对协会会长、秘书长及相关工作人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重点培训政策法规、民主办会、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行业管理、行业服务等内容,从而增强协会自律诚信建设的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打造一支知识化、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的协会工作人员队伍,引领行业协会规范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涉及各行各业,情况复杂,任务繁重。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行业协会培育发展和改革调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和管理。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行业协会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重要载体。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认真清理本部门职能,将本应属于行业协会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把更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委托和购买服务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和作出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决策时,应主动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建立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定期联系机制,发挥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加强对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工作的督查和检查,确保行业协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建立行业协会工作考核机制。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考核推荐,民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考评等程序,对组织健全、运作规范、作用发挥突出的行业协会典型加以表彰、宣传,充分发挥示范效应。加大对行业协会违规处罚力度,对不接受监督检查的,一年内不开展活动、会员反响较大的行业协会予以整顿,连续两年不活动的给予注销或撤销登记。
    二○○六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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