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华侨企业税所得仍应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9-16 生效日期: 1985-09-16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特[1985]2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闽侨企(85)176号《关于要求免征华侨企业免税资金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请示报告》收悉。
  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是贯彻实党的十二大关于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方针,而采取的一项重要集资措施。它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既是一项重要的经济任务,也是一项政治任务。为了妥善安置归侨难侨,扶持其发展生产,尽快改善生活,国家除对归侨难侨拨付一定数额的安置费和生活补贴外,近年来,对国营华侨农场,工厂在税收方面,也给予了优惠照顾。为了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这一重要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宏观控制,请你们对侨办企业给予解释,对其免税所得仍应按照规定积极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