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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城建项目建设用地及其周边土地实施控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3 生效日期: 2006-10-2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06〕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城建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部分城建项目建设用地及其周边土地实施控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一)三环路江南段建设项目土地控制范围:西起道里群力堤,按规划建设项目走行线,向北至道外沿江为止,全长约37.1公里,规划红线80米以内范围,以及沿路两侧的重点控制区域。
  (二)何家沟项目土地控制范围:自上游工农水库至下游何家沟入江口,全长39公里,其中平房区新伟桥至南岗区哈双公路河段现状河道中心线两侧宽各100米以内范围,其它河段现状河道中心线两侧宽各60米以内范围,以及项目沿线周边的重点控制区域。
  以上控制范围以实际规划图为准。
  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办理上述土地范围内的下列审批或登记手续: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三)改变土地类别、现状;
  (四)转让、抵押土地;
  (五)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抵押房产。
  三、控制用地范围内现存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在开发建设需要拆除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补偿事宜。
  四、加强部门联动,统筹考虑部分城建大项目涉及的相关因素,沿路、沿河两侧新建建筑审批要退让道路红线和整治红线。
  五、控制沿路两侧新建建筑与三环路的间距,避免因间距过近造成交通噪音影响居民生活。
  六、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控制范围内各种建设活动的监管,清理各类违章建筑,防止私建滥建和突击抢建。
  七、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的行政管理部门,要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市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公安、民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部分城建项目用地控制管理的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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