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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07 生效日期: 1997-07-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试点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为了搞好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工作,根据沪再就办(96)5号文《关于鼓励下岗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的若干试行意见》(简称《试行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须符合《试行意见》规定的从业范围和条件,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认定。
  二,申请认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程序是:
  (一)由劳动组织的筹备人或发起人向所在地再就业工程领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认定申请书;
  2,劳动组织简单;
  3,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名册、出资者名册以及有关证明;
  4,与所进入的社区再就业服务载体签定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二)所在地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认定的劳动组织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报《上海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申请书》,向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认定手续。
  各街道就业指导站(或劳动服务所),应对进入所在街道社区再就业服务载体的劳动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置情况的鉴证。
  (三)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颁发《非正规就业领导组织证书》及副本。劳动组织凭证书(副本)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等有关手续,享受《试行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经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成立的社区再就业服务载体,负责实施对进入载体的劳动组织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为规范名称、便于识别,劳动组织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从业特点、组织形式。凡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统一称“服务社”;从事加工业的,称“工场”;从事为企业单位提供各种服务的,称“劳动服务队”。
  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所需发票,由社区再就业服务载体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凭所辖劳动组织证书(副本),集中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后,统一发票领购手续,并由社区载体负责发票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六,劳动组织应当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不得将发票经劳动组织以外单位和个人使用,违者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七,劳动组织应当在认定的从业范围内从事服务经营活动,新增或变更从业项目的,须按上述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八,劳动组织应按规定做好统计报表,并由所在地社区再就业服务载体汇总后,分别报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主管税务部门。
  九,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法定社会保险,缴费办法按《关于从事非正规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问题的若干意见》执行。
  十,对非正规企业劳动组织,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认证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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