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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8 生效日期: 2006-10-1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06]8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成效显著,在自治区经济建设及解决“三农”问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全区有近千家建筑业企业、50万从业人员,接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40余万人就业。2005年全区建筑业实现增加值295亿元,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7.6%,占第二产业增加值的17%。但是,与先进省(区、市)相比,我区建筑业发展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产业结构不尽合理、产业集中度不高、技术进步缓慢、市场竞争力较弱、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有待进一步提高等方面。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促进我区建筑业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建筑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全区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从区情出发,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调整优化全区建筑业产业结构,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确保质量安全,推进科技进步,提升产业素质,促进全区建筑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全区建筑业市场竞争力和产业拉动作用明显增强,产业规模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明显增大,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明显提升。
  2008年年底前,全区力争发展2一3个年产值30亿元以上,在国内建筑市场有较强竞争力的建筑业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到2010年,发展1一2个年产值50亿元以上,并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建筑业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3一5个年产值20亿元以上、5一8个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骨干企业或企业集团。
  在“十一五”期间,全区基本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符合区情和工业化、现代化要求、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的建筑产业体系、行业管理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10年,全区实现建筑业增加值600亿元左右;建筑业从业人员达到80万人左右,吸纳农民工60万人以上;区内建筑业企业在区内建筑市场占有的份额力争提高到60%以上,并努力提高区外建筑市场占有份额。
  (三)工作重点
  1.加快建筑产业向其他产业的拓展与融合。鼓励建筑业企业与勘察、设计等企业联合重组,发展一批资金雄厚,技术先进,具有设计、采购、施工、试车考核等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能力的综合型工程公司。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尽快形成功能齐全、覆盖多种专业的建筑承包商结构体系;鼓励建筑业企业在发展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向房地产、新型建材、制造业、服务业、物流、能源等行业拓展,加速产业融合,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和竞争能力。
  2.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区外大型知名企业(集团)收购、兼并或参股区内建筑业企业,鼓励区内建筑业企业收购、兼并或参股区外企业,实行跨地区、跨行业的资源整合。积极推进建筑业企业规模扩张与内引外联,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综合实力强、有较高知名度的大企业大集团。对于合并重组的建筑业企业和区外大型企业在区内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自治区将在资质升级、增项和企业登记注册等方面予以扶持。到2010年,全区力争拥有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3家以上,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50家以上。
  3.扩大市场空间。在巩固和提高自治区内市场份额的基础上,以京津、东北、西部地区为重点,拓展区外建筑市场;依托国内外大承包商,以劳务合作和工程分包为突破口,以周边国家和地区为重点,开拓海外市场。自治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就近和便利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区内建筑业企业。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使用区内登记注册的建筑企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抓大扶强,对于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社会诚信等方面业绩突出的建筑业企业,要在资质、融资、宣传、推介等方面予以扶持。
  4.加快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培育劳务分包市场,选择培育重点建筑劳务基地,鼓励支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提高劳务队伍素质。
  5.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清理拖欠工程款,健全和落实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活力
  (一)大力推进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建筑业企业改革。区内国有建筑业企业在改革中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适用于工业企业的改革政策规定。区内尚未完成改制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矿、林业等行业的建筑业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配合,负责对区内国有建筑业企业改制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督促;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改制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的改制工作。到2008年年底完成全区建筑业企业改制。引导和支持建筑业企业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建筑业,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民营化的股份制建筑业企业。今后,自治区不再批准设立国有独资建筑业企业。
  (二)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强化管理”的原则,研究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运营效率。要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深化企业用工分配制度改革,鼓励资本、技术、知识、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招标经营制度和项目经理内部管理制度。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形成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一)调整优化企业结构。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在全区培育发展一批规模较大、实力雄厚、市场竞争力强的骨干建筑业企业、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公司。重点扶持房屋建筑、交通、水利、电力、化工、市政等行业的优势建筑业企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力争在2008年年底前成功培育和组建大型建筑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到2010年,全区新增2一3家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均要新增1一2个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地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和采取措施,负责落实上述目标。合理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尽快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层次结构合理、协调发展、各类型企业优势互补的产业格局。
  (二)调整优化市场结构。鼓励和引导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区内优势企业开拓和巩固基础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高端市场;引导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向专、新、特、精的方向发展,拓展专业市场;鼓励中小型建筑业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及现有的松散劳务队转化为劳务分包企业,规范建筑劳务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劳务基地,发展劳务输出。到2010年,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在区内建筑市场的占有量(按建筑业产值计算)力争达到60%以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
  (三)调整优化经营结构。鼓励和支持规模大、实力强的建筑业骨干企业加强与国内外优势企业合作,提升融资能力和施工能力,拓宽经营领域,扩大多种经营,向承包商、投资商、开发商、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及其他产业领域经营者相结合的多元化经营方向发展,加快产业融合。

  四、提升行业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一)推进建筑业科技进步。大力推动传统建筑业向现代建筑业的转变,制定和完善建筑业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及时公布推广应用、限制使用和强制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等目录,组织实施各类科技应用示范工程,加强新型建材和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大建筑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保护生态环境技术的应用推广力度。逐步推行现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要力争达到节能50%的目标。大力发展建筑标准件,提高建筑部品部件工业化生产比例和施工机械化生产水平,促进建筑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建筑业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企业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大中型建筑业企业每年可从企业利润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科技研发和奖励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自治区将在资质升级、增项等方面予以支持。到2008年年底,三级资质以上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要普及计算机在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上的应用。
  (三)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培养和引进行业人才,努力造就一支包括企业家、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内的素质高、能力强、技术精的行业人才队伍。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视情况将二级建造师考试由1年1次增为1年2次。力争到2010年培养出50名优秀企业家、 500名优秀建造师、5000名优秀技术工人。加强建筑业培训机构的建设,规范培训工作,加大培训规模,加快培训速度,通过组织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建设职业岗位技能培训及其他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从2006年起,全行业每年至少培训5万名建筑业从业人员。有关培训机构应尽量降低向农民工收取的培训和鉴定的费用。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制度,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并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计入成本,税前列支,专款专用。各旗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培训经费行业统筹,统一组织行业培训。
  (四)实施品牌战略。大力开展创优质工程、创品牌企业活动,打造声誉良好、知名度高、竞争力强的建筑业企业品牌。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要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10佳建筑总承包企业”、“内蒙古自治区10佳建筑专业承包企业”、“优秀建筑劳务基地”、“优秀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等评选活动,对业绩突出的企业、劳务基地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和推动全区建筑业企业、劳务基地和从业人员开拓进取,争先创优。
  (五)加快建筑业由内向型向外向型转变。鼓励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外市场开拓的组织引导,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管理职能,积极为企业开拓区外市场牵线搭桥,提供服务。对以拓展区外市场为主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升级、扩大经营范围等方面予以扶持。

  五、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一)发展壮大建筑劳务队伍。扶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规范建筑劳务用工,实行劳务队伍成建制、企业化管理。逐步取消无序零散用工的做法。鼓励建筑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自治区内劳务队伍。力争使区内劳务人员的比例占50%以上。支持建筑劳务输出量大的地区和大中型建筑业企业在自治区内设立劳务基地。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地区,要把建筑劳务输出作为发展地域经济的重要途径,积极发展和扶持成建制的劳务队伍,主动与建筑用工需求量大的地区和企业搞好对接,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务供需关系。各建筑劳务基地要制定发展目标和劳务培训、劳务输出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鼓励建筑劳务队伍向成建制企业化发展。简化劳务分包企业审批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予以注册并发放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初审和审批部门要将定期受理改为随时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相应决定。适当放宽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条件,对初次申报3项以下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技术工人数量可以放宽至资质标准规定的60%,要求企业在以后的2年内达到标准要求。鼓励建筑业企业实行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通过剥离改制、重新整合,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整体转型为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农村集体和农民工投资入股兴办劳务分包企业,逐步将零散建筑劳务人员纳入成建制的劳务分包企业。
  (三)推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制度。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或投资额60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自2007年7月1日起,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或投资额40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自2008年7月1日起,全区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都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四)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利用现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职业介绍所等机构,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和供需信息平台,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行为基本规范化。
  (五)落实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税收政策。避免对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劳务收入营业税的重复征收。2008年年底前,对劳务分包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统一监管。劳务分包企业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由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依据劳务分包企业按劳务合同确定的劳务费数额,参照本企业社会保障费拨付标准,拨付给劳务分包企业使用。

  六、加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一)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建筑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工作。继续深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重点约束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招标投标管理。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各种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必须由建设工程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相应的投标企业资质级别。凡已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均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对参加投标的少数民族地区建筑业企业,应适当予以照顾。禁止业主自行设定投标企业资质级别,排斥潜在投标人。禁止业主、招投标中介机构、承包企业相互串通,形成人为垄断、限制公平竞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除采用BOT、BOOT、BOO等建设方式外,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预防和严肃查处违规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恶意拖欠、偷工减料、商业贿赂、失信违约等行为。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招标、投标、评标行为。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失信的企业、单位、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实行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自治区内建筑市场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登记制度。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参加自治区内工程招投标时,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资质备案登记证书,并在中标后开工前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中标备案手续,到指定机构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区内所有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工程统一纳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消除监管中的盲区和死角,预防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质量检测认证、建筑业企业安全评价咨询机构等各类建筑市场中介组织,发挥中介组织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中的作用。
  (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指导督促建筑业企业完善工程质量的自我约束和控制机制,促进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管体制,以抓好各类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住宅工程质量为重点,继续对工程质量隐患和通病进行专项治理,消除工程质量隐患,提高建筑产品的优良品率。对在自治区境内近3年工程质量方面获得国家和自治区奖项的建筑业企业,在招投标中予以照顾。
  (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实行建筑施工安全许可制度,落实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工程造价中计提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证和考核体系。改进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管方式,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和安全检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依法查处。对在自治区境内近3年获得“自治区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在招投标中予以照顾。
  (七)整顿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为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规范管理,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标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承揽装饰装修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装饰装修市场的监管,实行装修产品市场准入、室内环境检测验收制度和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依法查处装修过程中破坏结构安全和使用危害严重的有毒有害装修材料的行为,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和竣工结算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定额,及时进行结算,避免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
  (八)加强工程风险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推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保修担保、业主支付担保等担保方式,增设工程质量、意外伤害、职业责任等相关险种,扩大担保、保险的覆盖面。培育和发展工程风险管理的中介机构。

  七、加强组织领导,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一)加强对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研究制定扶持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科学规划和指导建筑业发展。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责本地区建筑业加快改革与发展工作,定点联系本地区重点建筑业企业,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协调和服务,会同统计部门加强对建筑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建筑业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各级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金融、工商、国土资源、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研究和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和促进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改进和加强税收征管。税务部门要研究实施有利于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场的税收征管措施。进一步规范对建筑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重复纳税问题。
  (三)拓宽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财政、金融部门要从政策、资金方面大力支持区内建筑业企业承揽施工项目。对诚实守信、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建筑业企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开具保函或适当增加授信额度。自治区企业信用担保基金要为建筑业企业申请贷款、参加投标提供担保服务,支持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承包区内外重大工程项目。
  (四)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基础数据库和信用档案,组织开展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实现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等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形成更具约束力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五)清理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配套改革,清理对农民工从事建筑业的不合理收费,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问题。取消对建筑业企业的不合理收费,禁止向建筑业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加强对建筑业的宣传报道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建筑业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建筑业发展较快的地区和骨干企业的宣传,支持其拓展市场、创立品牌、扩大影响,形成促进建筑业快速发展的舆论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区建筑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200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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