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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30 生效日期: 2006-09-3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字[2006]30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目前,我区已进入森林草原重点防火期。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防火形势,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事关国土生态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力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把加强宣传教育作为防火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形成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宣传教育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层层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责任,宣传教育工作要突出重点,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常抓不懈,尤其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时段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深入居民区、作业点、旅游区等开展多方位的宣传,努力拓展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要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行政区域交界处、交通要道、国有林业局施业区、矿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出入口等主要地段,设立永久性防火宣传标牌。
  防火期内,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发表森林草原防火专题讲话,进行有效动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时发放防火宣传材料,做到不留死角、盲区。各地区新闻媒体要在固定时段或固定版面增设森林草原防火公益性宣传教育栏目。气象部门在每天的天气预报中要发布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等级预报。

  二、健全组织机构,建设精干高效的防扑火队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防火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配备专职人员,形成严密规范的防火组织体系和扑救体系。各级政府、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及所属的国有林业局、岭南8局、各国有林场和农牧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以及铁路部门和其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本着防扑火工作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组建能够适应现代防火工作需要的森林草原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已组建防扑火队伍的,要根据当地防扑火工作实际需要,充实力量,优化装备,强化训练,提高快速反应和综合作战能力;尚未组建防扑火队伍的,2007年春季防火期前完成组建工作,并配备相应装备,有计划地开展防扑火培训和实战演练。全区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扑火队伍受当地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其机构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反应迅速,能够应对复杂局面,有较高的战斗力。

  三、加大资金投入,强化防火基础建设
  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防火工作的物质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防火工作“五项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区要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将防火专项资金投入与防火需要相配套,尤其是森林草原资源富集区,当地财政要优先安排和重点保证防火专项资金。防扑火基础建设的重点为:
  (一)阻隔系统。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防火隔离带开设标准,按时完成各类防火隔离带开设任务,形成有效的阻隔网络。同时,开设好城镇、林业场站和居民点周边防火隔离带,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二)防火道路。结合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把防火道路纳入交通网络建设体系,合理布局,切实提高防火道路网密度。
  (三)预警监测系统。根据火情监测需要,建设了望台(塔)、视频监控系统、雷电预警监测系统、火险等级预警系统,提高监控防范能力。力争到2007年全区监测覆盖面达到100%。
  (四)扑火装备。地方各类防扑火队伍都要配备风力灭火机、2号扑火工具、通讯、GPS定位仪、运输车辆等设备。防火重点地区的专业队伍,要逐步配备装甲车、坦克、森林消防车等重型防扑火设备,其数量可根据防扑火队伍规模和防火需要确定,确保实战需要。
  (五)航空护林系统。航空护林没有覆盖的重点地区,要建设航空护林场站和野外机降点;距离民航机场较远的地区,要建设全功能航站,保证重点林区航空巡护灭火的需要。
  (六)指挥系统。旗县级以上防火指挥部、国有林业局及其他单位防火指挥部要在2007年完成信息网络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火场应急指挥系统等内容建设。
  (七)防火物资储备。2007年,各地区要建有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物资储备要能够满足当地防扑火工作的实际需要。

  四、严格火源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各级政府要适时发布进入防火期公告和防火戒严令。在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时期,各地区要及时进入防火期;最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危险时期,各地区要立即进入防火戒严管制期。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防火方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要坚持疏、导、堵相结合,突出重点部位、把握重点时期、抓住关键环节、管住重点人群,严格管制野外用火,制定和完善各项火源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计划烧除要严格执行“六烧六不烧”的原则,即三级风以下烧,三级风以上不烧;通知毗邻单位,落实防范措施的烧,未通知毗邻单位的不烧;有县级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批准的烧,未经县级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批准的不烧;有领导在场负责的烧,没有领导在场负责的不烧;已组织好扑火队的烧,没有组织好扑火队的不烧;打好防火隔离带的烧,没有打好防火隔离带的不烧。
  各级政府要在安全地段划定集中安葬区,禁止乱建新坟,并将防火重点地段的原有坟墓逐步迁出。要划定上坟祭奠戒严区,大力提倡安全文明的祭奠方式。
  在防火期内,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运用卫星遥感、航空护林飞机、了望台哨、地面巡护等多种手段,进行全方位的火情监测。气象部门要每天按时向同级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卫星监测图像,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核实上报。

  五、严格监督管理,保障防火工作有序进行
  根据我区森林草原防扑火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级防火指挥部都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防火法律法规、相关制度、应急预案、资金管理、预防和扑救措施、责任落实等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值班制度、报告制度、归口管理制度和新闻报道制度。各种火情必须由当地防火指挥部逐级上报,凡需要向国务院及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的火情,必须由自治区防火指挥部按程序统一上报。

  六、强化安全扑火措施,科学指挥扑救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防火期开始前都要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预案,报上一级防火指挥部备案。防扑火预案应明确职责分工和实施程序,主要包括组织指挥、人员调配、机具装备、通讯联络、交通运输、后勤给养、火案查处等方面内容。按照预案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并进行模拟演练,确保扑火预案的可操作性,确保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
  各级防火指挥部要强化防扑火培训工作,在非防火期完成培训任务。各级防火指挥部负责对下一级防火指挥部指挥员和防扑火专业人员的培训,培训的重点是:指挥调度、科学决策、安全扑火知识、技能和自救方法,以提高广大指战员和人民群众的防扑火能力。
  防火期内,武警森林部队应将85%的兵力布防在重点防火区域,关键时期、重点地段要靠前布防,配备精良装备和交通工具,并储备好3日量的给养和油料,在旗县级以上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执行预防和扑救任务。地方各类防扑火专业队要集中待命,进入临战状态。航空护林飞机要按时进场到位,实施空中巡护、运输、灭火等任务。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在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当地人民政府要提供必要的物资和设备;跨地区执行任务时,要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当地要立即组织扑救,旗县级人民政府或防火指挥部要立即派出扑火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工作。火灾蔓延较快、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各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将扑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严密组织,科学指挥,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严禁指派缺乏扑火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到一线指挥扑火;严禁组织未经过防扑火知识训练、没有扑火经验的人员直接扑打火头。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要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做到及早发现火情,及时组织扑救,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将火灾消灭在初发状态。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要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扑火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报当地防火指挥部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重特大火灾需报上一级防火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撤离。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火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做到政府负全责,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群防群治。要全面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行政领导、部门领导和单位领导负责制,使防扑火工作步入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综合治理的轨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逐级签订防火责任状,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把防火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落实防火责任制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防火指挥部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检察院、法院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森林草原案件,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要制定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对领导得力、措施到位、多年不发生火灾、成效显著以及一旦发生火情,反应迅速、指挥果断、扑救得力的单位及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因责任制不落实,思想麻痹、管理不严、措施不力、未按有关规定用火而发生火灾的,要严明纪律,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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