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东财[2003]300号
各镇区财政分局、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03]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粤财法[2003]7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中有关可接受捐赠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税前扣除优惠,是否包括这两个总会下设各省、市、县的地方分会或协会。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捐赠的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优惠政策,其适用范围包括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下设各省、市(地级)地方分会或协会的捐赠。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下设各省、市(地级)地方分会或协会所接受捐赠的用途及享受扣除优惠的期限,仍执行财税[2003]106文的有关规定。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