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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中心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7 生效日期: 2001-03-07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陕劳社发[2001]84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


  1998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确保了职工队伍的稳定,促进了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企业加强了对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管理,不少企业通过对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清理,促进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全省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中,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实现了再就业。但是,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个确保'的精神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个别地方和企业还没有完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同时也存在不少下岗职工已经自谋职业,仍旧和企业没有脱离劳动关系的情况,这些都是不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的基本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出中心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再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基本要求,是落实江泽民主席'三个代表'思想的重大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增强政治责任感,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切实把这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大事抓好。要按照中央关于'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不变、现行政策不变、工作要求不变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现行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把工作做实、做细。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划清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引发不安定事件的,要查清事实,追究责任。

  二、实行新的保障办法,确保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为了进一步确保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最近,省政府决定实行对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全省统筹、社会化发放的新机制(具体办法另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仔细研究分析新老办法交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把工作做在前头。要精心组织,统一操作流程,把握好每个环节,把工作做深做细。要按照规定条件严格掌握,把那些真正需要确保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防止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引起新的矛盾。要把握正确的导向,引导企业和职工深刻理解省政府决定的精神实质,防止出现偏差。

  三、继续做好清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工作。
  对于现滞留已经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新办法保障其基本生活。不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继续对这部分职工做好清理劳动关系的工作。对于已经自谋职业,有较为稳定收入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其同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再纳入新办法的保障范围。原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期满或者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后,也要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进入失业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摸清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状况,支持企业依法与已重新就业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新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四、妥善解决好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
  1、对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其与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也应一并清偿。
  2、经济补偿等债权债务原则上由企业一次性结清。企业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分开处理的原则,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和职工签订协议分期支付;
  (2)折算成养老保险费。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签订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协议,由企业继续为下岗职工代缴。即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办法测算,将企业所欠职工的债务折合为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代理,逐月单独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直到扣完为止。职工重新就业、建立了新的养老保险关系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有结余的,由原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原租住的公有住房,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子女在原企业所办的子弟学校、幼儿园上学、入托的,应同原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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