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4 生效日期: 2001-02-14
发布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陕地税发[2001]21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我国现代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2000年11月,国务院制定印发了《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贯彻落实好这项政策措施,对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步伐具有十分重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现将文中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三、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