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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 2007-09-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7〕216号(2007年9月29日)
  《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政府部门依法、正确、高效履行职责,提高政府执行力与公信力,建设责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立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包括我市市区两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行政事务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三条政府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实行重大事故事件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制度。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讨,并向本级政府作出说明。
  第五条实行政府部门失职道歉制度。
  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
  第六条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主动、及时和真诚。
  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与纠正错误、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实施问责相结合。
  政府部门严重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事件,是指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故及事件。
  重大事故事件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发生重大事故、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当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讨工作,并向本级政府提交专门报告。
报告应当说明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包括行政措施是否适当、管理制度是否缺失以及是否疏于内部管理等。存在履责不力情况的,应当剖析原因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第九条政府部门自我发现或者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有失职行为,致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公共  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
  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向公众道歉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公众道歉。
  第十条失职情形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由涉及的政府部门共同向公众道歉。自我发现失职已向公众道歉的,不再重复道歉。
  受政府部门委托的组织失职的,由委托的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应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我市主要报纸刊载道歉书等形式。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向公众的道歉应当包括履责不力的原因、整改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
  第十三条发生重大事故、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责任检讨的,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政府部门应当道歉而未道歉的,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道歉。
  第十四条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后,未能按承诺期限落实整改措施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区政府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管理责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讨,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区人民政府实施失职道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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