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综[1997]第22号、 沪府交运[1997]139号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外、各区(县)交通局(城建局、建设局、建委)、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运输市场的运政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交通部有关公路运输管理费需实行省级运政管理机构统收统支的意见,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公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费)定额征收标准调整后的增额部分、在不影响各区(县)陆管所(署)原有收入基础上,实行市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现将有关总是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陆管所(署)的定额运管费征收以96年征收额为基数,增额部分售中上缴;不足96年额征收基数的,按96年定额征收实际数计算。
二、实行定额征收增额部分集中管理后,各单位定额运管费上缴交通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的比例分别为1%、9%和25%。各单位非定额运管费原上缴比例不变。
三、各单位当月征收的运管费仍须在次月10日前上缴市陆上运输管理外,上缴时请分别注明非暄额运输管理费1%、9%、和5%;定额运输管理费1%、9%和25%部分的具体金额。
四、市陆上运输管理外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将10%部分上缴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上缴时同样应分别注明1%、9%部分的具体金额。市陆管处收到定额征收增额部分运管费后与原征收非定额的运管费于每月15日前一并解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66726-00560007790;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市分行。
五、市集中管理运管费使用范围:
(一)本市行业运政管理的基础设施和必要的装备;
(二)增加编制的开支;
(三)增设和改、扩建运政检查站;
(四)全国省市运管工作交流会务费、接待费用;
(五)市区(县)公路运输行业目标管理考核的奖励;
(六)各区(县)间运管费收入不平衡的调剂;
(七)经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定的其他专项费用。
六、各单位征收的非定额运管费和定额运管费,必须分别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上海市公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和“上海市公路运输管理费定额专用收据”
七、征收的非定额运管费和定额运管费应分别计列,在一级科目“事业收入”下分设“非定额运管费”与“定额运管费”二级科目。
八、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九、原规定和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市政府交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