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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晋城市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08 生效日期: 1995-06-08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5]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和投资体制的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5]4号文件精神,经一九九五年二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晋城市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晋城市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市政府授权的技改资金的投资主体。公司的性质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收自支。

  二、公司内设机构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人员编制10人,从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售货员中调入。

  三、公司资本金为市拨付的技改资金(包括财政、公路煤炭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扭亏基金及煤炭生产补贴款、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等,以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局核准和划拨的资产进行注册。

  四、公司经营范围以资产经营和咨询服务为主。
  1、公司负责技改资金、技改基金的管理和其它资金的运营,监督检查技改项目投资的使用情况,委托金融部门向企业发放借贷资金并回收本息。
  2、公司以其资本,从省内外、国外引进资金,为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增量资金,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3、依据具体情况将市营改制企业的拨改贷改为控股、参股形式的投资,按股权比例获得股利。
  4、公司根据有关规定,适时适量发行国有企业债券。
  5、公司根据需要通过收购、合并、兼并等形式进行资产经营,调整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
  6、公司通过市场调查,参与省、市投资技改项目的论证、评估、初算审查(包括概算调整)、投资决策和项目峻工验收。
  7、公司可代理外国公司的投资业务,组建合资企业,为国外投资机构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资决策指导。

  五、市经委为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市每年安排的技改资金及公司收回的贷款本息以及股利均作为市的技改资金由市经委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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