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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防洪堤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10 生效日期: 1992-01-01
发布部门: 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漳政[1991]综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漳各有关单位:
  现将《漳州市区防洪堤工程维护管理纲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九龙江市区防洪堤的加固、维护和管理,巩固提高工程防洪效益,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有关征收堤防管理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九龙江市区防洪堤工程维护管理的征收范围:
  凡在漳州市防洪堤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乡、街道的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机关、部队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集体及私营企业,均属防洪堤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的纳费人,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维护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科研院(所)、医院、新闻、广播、电视、交化、体育系统等免交营业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免征维护费。


    第三条 维护费的征收标准
  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加工修配、印刷出版、建筑安装、商业、供销、物资、进出口贸易、粮食经营(定销的平价口粮及市政府批准的议转平粮食除外)、公用事业性的企业(市公交公司除外)、文化娱乐、旅游服务业、供电企业、邮电、银行(含下属的金融企业)、保险公司和私营企业按应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部份计税额的1‰计征。商业、供销、物资批发部份按批零差价营业税的计税额1‰征收。
  凡不便按营业额计收的个体工商企业,每年每户按25-100元计征。应纳费额由代征单位根氟纳费户经济规模大小具体规定。农业部分不论种植粮食或经济作物,每亩每年统一按稻谷5公斤计收(1995年前每年暂按4元折价计收)。
  凡穿堤取水的供水泵房(除公用事业性的自来水厂外),以每供水1立方米收取穿堤管道加固维护费0.01元。


    第四条 维护费征收办法:
  维护费农业部分(含粮食、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由财政部门在征收农业税时代征。其他所有交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受益卑位和个体工商业户由税务部门代征。穿堤管道加固维护费由提管处代征。除由堤管外代征部分外,个体工商纳费户于每年一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单位半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一次,上半年于7月7日前申报,下半年于年后7日内申报。税务机关按申报依实征收维护费。纳费户在税务部门按上述征收范围和标准审查后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刷的《市龙江防洪堤维护管理费缴款书》进行征收。并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专户。代征部门可提取5%的代征手续费,由提处每半年提付给代征单位。


    第五条 纳费单位交纳的维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但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年终也不视同利润进行清算。


    第六条 纳费人必须依照规定按照交纳维护管理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征额的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如遇特大自然灾害企业发生亏损,纳费确有困难的,经市财政局、水电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减交或缓交,缓交期间不计滞纳金。


    第七条 维护费使用范围
   1、九龙江市区堤防工程和附属工程设施的扩建、改造、配套建设及维护管理。
   2、九龙江市区段行洪区清障,碍洪设施的改造。
   3、市区防洪报汛、调度现代化设施、减轻洪涝灾害工程费用、水毁工程修复及其他有关抗洪抢险的水利建设的支出。
   4、按第四条规定提取的代征费。
  根据国务院(1985)94号文规定,城市堤防工程按第七条使用范围,堤防维护费抵作事业费拨款,按规定给予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第八条 维护费的管理
  维护费应由市财政在银行单独设立帐户,按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提出计划,经市水利水电局会同财政局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市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水电局会同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漳政(1988)综256号文《关于征收漳州市区堤防维护费的通知》的征收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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