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东财[2003]271号
各镇区财政分局、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3]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3]6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到2005年年底。
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