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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05 生效日期: 1996-08-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征[1996]59号

    1991年我局统一核发的本市纳税人购买、印制发票的《发票登记簿》、《发票购用证》、《发票临时购用证》[以下简称“发票购用簿(证)”]已使用了五年。随着新税制的改革,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发票购用印制管理的需要,为此,在本市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同时,统一换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凡向本市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纳税人凭核发的《发票购用印制簿》,购用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发票购用印制簿》为购用上海市发票的唯一合法凭证,现将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的范围和时间
  1、凡已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2、全市换发时间从199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的具体换发时间,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在上述时间内自行确定。

  二、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的方法
  1、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表样及填表说明附后(编者注:略)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所审核,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二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所、局各留一份),一份连同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退还登记人。
  2、换发新簿时,纳税人需随带:
  (1)原“发票购用簿(证)”
  (2)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一式三份。
  (3)单位及个人注册的公章举私章。
  (4)“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5)发票购买人的身份证举发票管理人员的上岗正。
  3.经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核准,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人只能核发一本《发票购用印制簿》。
  4.换发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时,一律在原“发票购用簿(证)”内第一项,加盖大红印泥的长10厘米《已换发新簿此簿证取消,仍应按会计档案保存备查》的图章,由留存单位和个人保管(该图章各分局在8月1日以后到市局稽管处领取)。
  5.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有关内容均由主管税务机关用正楷统一填写。
  6.地方交通运输及个人换发簿证的办法另定(不包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三、《发票购用印制簿》的工本管理费
  1.核发的《发票购用印制簿》每本收取壹拾贰元正。
  2.《发票购用印制簿》工本管理费定额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分局在8月1日以后到市局发票仓库领用),按各分局上报的《发票购用印制簿》数量比例领用,随簿发给。
  3.工本管理费的差额分配,各分局每本贰元,财税服务公司每本捌角,余额留市局。
  4.各分局留存的工本管理费差额比例较高,为此,因故报废的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不再调换,由各分局自理。
  5.本次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因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并需加班搬运、整理等因素,各分局可在工本管理费差额中提取一定数额作劳务费用,直接发给有关人员。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发票购用印制簿》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属发票管理范围,仍按原发票管理规定领用。
  2.做好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的宣传和准备工作。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发放后,主管税务局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市有关规定审批购用印制发票。
  3.全市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购买和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每个分局在本局簿证全部换发结束后,原库存空白“发票购用簿(证)”随即销毁,报废损失,作正常损耗处理。
  4.各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日期内,集中一段时间办理登记,发放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
  5.在启用《发票购用印制簿》购买、印制发票时,需在原“发票购用簿(证)”的最后一次“购用和印制”栏下,注明启用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的日期。
  6、告知领用人原“发票购用簿(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有丢失,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7.《发票购用印制簿》第一批发放的数量,市局根据各分局上报的数量,直送各分局。凡第一批领用不够的,可在8月15日后,直接到武宁路发票仓库领用。

  五、《发票购用印制簿》的填写
  1.《发票购用印制簿》的使用按《发票购用印制簿》使用说明办理。
  2.纳税人基本情况和核定税务机关栏的填写(第1页)。
  (1)纳税人基本情况,按审核后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的有关内容填写一致。在“税务登记字号”栏内填写15位税务登记号,与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的税务登记号一致。
  (2)在“核定税务机关”栏内填写《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上的编号,编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按领用顺序编制,并经各分局稽管科或发票管理科审定以后,盖各分局章。
  3.企业变更记录栏,只限变更一次,若以后再有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人、地址等其他内容需变更的,须调换本簿(第2页)。
  4.准予购票的种类和限额栏: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购版本及数量,普通发票按经营范围限购的品种如纯只准购工业企业统一发票等(第2页)。
  5.购票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栏,由企业指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或发给购票人员上岗证书的购票员(第2页)。
  6.税务机关加盖有关印章栏:凡有关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的有关印章,如:一般纳税人可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章、年鉴等(第3页)。
  7.发票购买领用记录栏(第4页至第63页)。
  (1)发票种类:若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放在第4页至第24页,同时还需使用其他普通发票的可放在第25页之后,每一发票种类要归集在一个页次内,要续页时,可在本页的最后一行注明“转第几页”即可;对其他只使用普通发票的,可从第4页开始记录,同样,每一发票种类要归集在一个页次内,要续页时,可在本页的最后一行注明“转第几页”即可。
  (2)发票人签章栏:是指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发售人的签名或盖章。
  (3)存根回收记录栏:是指需以旧换新或验旧供新的旧发票的记录。
  8.发票印制及销号记录(第64页至第83页)。
  (1)印制单位栏: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印制发票的定点印刷厂的名称(简称)。
  (2)存根回收记录栏:同购买领用记录第(3)条。
  9.发票销毁记录(第84页至第87页)。
  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并根据市局有关规定予以集中换版销毁或质量不符销毁。销毁记录需有申请报告为依据,用票人不得擅自销毁。
  10.检查及违章处理记录栏:由主管税务局根据局内检查签报记录。
  11.本簿在“发票购用印制簿使用说明”反面空白处加盖椭圆形章的钢印。章的上方是“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下方是“票购用印制簿监制”。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附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样张)及填表说明(编者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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