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九五”方案出售公有住宅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22 生效日期: 1996-07-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区县规划土地局、房产局,各房地产登记处,各售房单位:?
  '九五'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以来,售房单位的房地产登记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保证'九五方案'公有住宅出售的顺利实施,保证购房者能及时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售房单位原则上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才能出售公有住宅。
  2、直管公房售房单位未领取售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不再领取,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内部资料的变更。?
  3、自管公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取得售房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上没有纠纷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出售公有住宅。?
  4、售房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均未领取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
  1自建的职工住宅,经过批准并有规划、用地手续的,售房单位可以先出售,再补办初始登记手续。?
  2以参建、联建等方式取得的职工住宅,主建单位有规划、用地手续,售房单位有参、联建的合同的,可以先出售,再补办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
  3以购买的商品房作为公有住宅出售的,原建房单位应持有《上海市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虽没有取得证书,但有规划、用地手续的,售房单位可以先出售,再补办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
  4原建房单位没有办理规划、用地手续,也未按商品房开发经营的规定办理的,售房单位应将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权籍管理处。?
  5房地产权属来源不清,存在纠纷和矛盾的公有住宅不得出售。?
  6拆迁单位自建、参建、联建或购买的房屋,也按上述规定可先出售给动迁户,再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7售房单位在公有住宅出售前,应按规定做好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的分摊认定工作,分摊工作可以委托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也可以按照沪房地籍1996246号和489号文的规定自行分摊,但是分摊的结果必须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