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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天气预报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02 生效日期: 1994-08-02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4]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3〉45号)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3〉138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向社会公开发布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使气象工作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保障人民重任财产安全服务,必须建立发布公众天气预报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类天气预报(包括灾害性天气警报),只能由市气象局及所辖各级气象台(站)负责公开发布,驻市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此项制度,未经市气象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类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二、本市范围内,各级电台、电视台、报刊、电讯、无线寻呼台等传播媒体,只能播(刊)由气象部门直接提供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不得擅自转播、转登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三、经营性广播、电视、报刊、电话自动答询及无线寻呼系统等传播媒体,需播放、刊登天气预报内容的,必须事先一气象局(台、站)联系,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向气象部门交纳天气预报制作费后方可对外发布。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生产、组织防灾抗灾等气象因素时,要以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为主要依据。各级气象台、站要切实加强气象预报工作,重点搞好重要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服务。努力做到预报准确,服务及时。

  五、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在征得气象部门许可后,可在天气预报节目中适当开展广告业务,但应以天气预报为主,对广告幅面作必要限制,不得因广告影响对天气预报的收听,由看效果,凡未经气象部门同意擅自播出刊登天气预报,利用天气预报节目开展广告业务和经营性活动的,气象部门有权停发其天气预报。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及气象部门要采取强制措施加以制止;对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此通知从九四年八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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