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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30 生效日期: 1990-05-30
发布部门: 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漳政[1990]综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动员社会力量,吸收社会游资,筹社会福利资金,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两年多来,全国累计发行社会福利奖券10.6亿元,筹集社会福利3资金亿金元。我市发行580万元,获社会福利资金220万元,资助社会福利事业项目22个、已投放资金130.3万元。实践证明这是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利国利民的义举,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稳定社会和政治的作用。为了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能长盛不衰地开展下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积极扶持,配备精干的领导班子,组织抓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二、各县(区)民政部门、募委会要精心组织,多想办法,当好政府参谋,使有奖募捐活动能在我市健康持续地开展下去。

  三、公安、交警、工商、城管监察、文明办等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在奖券运输、保管及繁华地带设点销售等方面提供各种方便,不得借口妨碍这项活动的开展。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宣传部等五个单位《关于做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宣传工作的联合通知》精神,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造舆论,广泛宣传有奖募捐的现实意义。

  五、加强目标管理,保质保量完成有奖募捐工作任务。市政府决定把有奖募捐工作纳入精神文明检查评比的内容之一和申请政府拨款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依据。

  六、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等七个部委《关于做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的联合通知》精神,在积极开展有奖募捐活动的同时,加强对所募集的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以便取信于民。要不断提高社会福利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0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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