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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有办公厅关于平抑粮油有价格、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30 生效日期: 1993-12-3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3]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平抑粮油价格、稳定市场物价紧急会议精神,为了控制物价上涨,稳定群众心理,保证市场供应,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现将我市平抑粮油价格,稳定市场物价及有关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粮油销售价格限目标
   市政府决定对小麦、大米、食油主要品种限价销售。
   粮食零售价格:标准粉每500克0.62元,特一粉0.75元,标一粳米每500克0.80元。
   食油零售价格:二级菜籽油每500克3.50元,二级豆油每500克3.40元,胡麻油每500克3.40元。
   粮油批发价格:以上述零售价格为基础,由各县(市、区)要省规定批零差率幅度内确定,并报市物价局,粮食局备案,大中专院校的食堂和灾民的口粮控批发价每500克0.564元供应。
   凡现行粮油销售价格低于上述规定限价的,仍按原销售价格执行,不得乘机涨价,其它特制(专用)面粉、大米 和小杂粮、小品种食油,对人民生活不大,价格随行就市,优质优价。

  二、保证实现限价目标,稳定粮油市场的措施。
   1、国有粮食部门要发挥主渠道作用,保证市场粮油供应。各级粮食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决定,带头平抑粮油价格,不得销售;各面粉厂、加工厂要根据市场需要,开足马力生产,提高产量,保证质量,及时为市场提供充足的粮源、油源;级粮食部门要掌握油的总量平衡和主要品种的平衡,组织好粮油调运工作,加强调运纪律,严格执行有调运计划,决不允许有粮不调,有油不调,人为地造成市场紧张;对当地市场需要的粮油,要在抓好当前收购的同时,成粮油调入价格的确定,在市确定限价目标范围内,本着调出、加工和销售三方都有利的原则协商确定。决不允许乘机哄抬价格,人为地造面调出、加工、销售不畅;要抓好粮油的销售工作、及时抛售。保证供应,国有粮店不得出现有销售断档现象,要重点抓好工矿区、部队、大中专学校的食堂和灾民的口粮要严格按规定的批发价供应。
   2、加强粮油市场管理。要十二月三十一日,全市所有国有粮店必须公开挂牌销售,使限价目标到位。凡经营粮油的集体、个体和其它渠道销售的粮食价格也必按照规定的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对今年秋秋食定购价格要按照国务院要求严格控制在省原定指导价范围内进行收购。
   3、加强对市场粮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工商、物价、粮食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粮油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拒不执行价格的单位和商贩,要进行严肃查处,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不具备经营粮油批发业务的单位和商贩,要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对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缺斤短两,欺行霸市,坑害消费者的行为要严厉打击。要严禁哄抬粮油价格,囤积居奇,牟取暴利 。严禁营私舞弊,搞转圈粮,卖大号等非法待业,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4、平抑粮油价格,保证供应的粮(油)源,主要用各县 (市、区)的议价粮(油)解决,对平衡确有困难,缺口较大的,除积极组织外采外有,要报市粮食局统一调度解决。

  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是平抑粮油价格,稳定市场物价的关键。这次平抑市场粮油价格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安定民心,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安定的重大举措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和省紧急会议的精神上来。全市粮食的干部职工要把这次平抑粮油价格,稳定市场物价当作一项政治任务,认真贯彻落实。要会同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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