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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03 生效日期: 1989-03-03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制定的《福建省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径向省人事局反映。 一、 为加强退休干部的管理,保障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促进干部退休正常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由组织选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休干部和经人事部门审批由外省(市)来我省安置的退休干部。 三、 退休干部管理工作遵循大分散、小集中,条块结合,专群结合,就近组织,分散管理的原则进行。 四、 各地(市)应建立退休干部管理工作领导委员会(小组),在人事局内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各区(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应配备专(兼)职干部。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可聘请身体健康、热心服务工作的退休干部协助搞好管理工作。 五、 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地(市)、县(区)人事部门和省直厅(局)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任务: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干部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退休干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
  2、负责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延长退休手续、享受特殊贡献的待遇,以及退休干部丧事的处理和遗属生活困难的扶助工作。
  3、建立退休干部专业档案,组织身体尚好的退休技术人员继续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协助办理从事技术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有关事宜。
  4、落实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协同有关部门解决好退休干部的实际问题。
  5、负责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调查研究,总结工作,表彰退休干部的先进事迹,组织区域性或单位内的各项活动。
  6、执行退休工作的报告制度,沟通管理服务信息。
  (二)乡(镇)、街道基层单位退休干部管理组织的任务:
  1、了解掌握退休干部的思想和生活情况,配合原单位搞好日常管理,按有关规定为退休干部解决实际困难。
  2、组织退休干部参加政治活动,过好组织生活,提高退休干部的思想觉悟。
  3、组织退休干部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
  4、开展有益于退休干部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4、向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反映退休干部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六、 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按规定标准从干部办理退休下月起提取。省直单位由各厅(局)统一掌握使用,地、市、县、区是否统一掌握使用,由地、市自行决定,省内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由原单位于年初一次性拨给安置接收单位。 七、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订阅报刊杂志、节日座谈、慰问探亲、组织参观学习、开展文体活动,以及活动场所的零星购置和管理工作的必要开支等。管理经费当年节余可跨年使用,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或发给个人使用。 八、 干部退休后一般由原单位就地安置。夫妻两地分居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退休干部的独生子女在外地工作又无法调动的,可以到独生子女所在地安置;对退休回农村或从大城市到中小城镇安置的要给予鼓励;在外地工作退休要求回原籍安置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排。 九、 退休干部确需跨省安置的,由其所在单位与拟安置地的县以上人事部门联系,并就退休费发放、医疗费报销、管理经费的提取,以及住房等问题的处理达成协议后,再办理交接手续。 十、 退休干部省内易地安置的,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省外来闽安置的退休干部,由接收地的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 有关退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政治待遇:
  1、建立定期阅文制度,按规定给退休干部发放学习材料,按时组织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对分散安置在农村的退休干部,可定点集中阅读学习;
  对行动不便的同志,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派人送阅和传达。
  2、在退休干部中建立党的支部或小组,定期过好组织生活。组织退休的党员同志学习时事政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保持和发扬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3、组织退休干部按规定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如参加报告会等,并组织讨论,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4、各地(市)、县(区)以及退休干部较集中的乡镇,要本着勤俭办事业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建立退休干部活动场所;省直单位老干部活动室的活动要统筹安排,积极组织退休干部开展各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以丰富他们的政治文化生活。
  5、各级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主动、热情地关心退休干部,做好节日慰问和住院探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具体困难。
  (二)生活待遇:
  1、落实本省退休干部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费、生活补贴费,以及享受省政府闽政[1986]48号《暂行规定》的退休补助费,并按在职干部标准提取福利费,享受粮、油、副食品补贴、洗理费、水电费、防暑降温费等非生产性福利待遇。
  2、对退休干部的住房,要本着一视同仁的原则,由原单位负责安排;
  原住房有困难的,应设法予以调整;原单位分配新住房时,要优先安排缺房或紧房的退休干部。干部退休时需要维修旧住房、自建新住房的,按规定享受一定数额的修缮费及自建公助款。
  3、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待遇,按在职干部公费医疗的规定办理,其医疗费用由公费医疗关系所在单位给予报销,同时参加与在职干部一样的保健检查。
  4、原地(专)、厅(局)级以上干部退休后,各单位应按在职同级干部的标准,保证他们疾病、急事和参加重要活动的用车,他们在职时宿舍原装有普通电话的,可继续保留使用。处级以下退休干部急、重病住院,单位要安排用车。
  5、组织退休干部参观学习活动,本着就地就近、少批量、短时间的原则进行,一般不组织跨省参观学习。
  6、退休干部去世后的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家属抚恤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在职干部去世的待遇办理。 十二、 各地、各单位应注意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在自愿量力的原则下,支持他们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些技术开发、咨询、讲学、写作、翻译,改善机关后勤服务以及社会公益方面的活动,有关这方面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 退休干部自荐或受聘承包、租赁、领办各类事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体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8]11号文件规定,自觉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严格履行合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法照章纳税。 十四、 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 各地(市)、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十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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